(作者:梁馨予 老師 / 逢甲大學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剛開始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時,企業覺得只要做好「企業公民」這個角色可以,例如公益慈善活動(捐款、賑災、扶弱濟貧等)、地球公民環保活動(種樹、淨灘等),只要企業形象或聲譽能加分就可簡單地被稱為有企業社會責任。但隨著公民意識與公民正義逐漸崛起,環保意識增長與資訊即時透明,企業的利害關係人漸覺得若企業主的社會責任,只是透過這些公益活動進行贖罪券購買或做功德補償,好比是公益活動等領獎時候講得頭頭是道,然而其商業決策都沒變,依然是企業的獲利能極大化就好,所以排出的汙水、二氧化碳等污染一樣沒少,ESG 原則因此出現了。

ESG 原則就是針對企業的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治理 (Governance)三面向進行評估,強調公司決策機制必須考量這三方面因素。例如公司針對建立新廠進行資本預算與投資決策評估時,有沒有考慮到投資案採行時會對環境與社會造成影響;公司是否有公司治理機制,如董事會機制來提供監督與諮詢功能,也確保環境與社會影響在決策中有進行考量。全球永續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GRI)於荷蘭阿姆斯特丹舉辦全球性會議(2013年5月22-24日),發布最新的「永續報告書撰寫指引第四版」,簡稱GRI G4.0,新版的永續報告指引將更重視實質性。也提供不同語言的GRI G4.0指引的翻譯本(包含法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德語、中文、阿拉伯語、日語、韓語、俄語和印尼語)。修訂後的GRI G4.0報告指引將有助於企業揭露永續相關資訊[1]

聯合國也積極推動責任投資和社會責任的投資理念,因為企業從事的營運活動若破壞了環境與社會,最終受害的還是在這地球生活的我們! 機構投資人在選擇投資標的時,應該導入 ESG 原則,也就是投資時既要考慮投資回報、又要考慮環境與社會面向,投資標的可以非常多元,但標的企業營運策略是否有考量環境、社會等因素應是優先考量的重點。

金融機構是最大宗的機構投資者,所以責任投資與社會投資先以金融機構開始落實。西元2002年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於倫敦召開會議,討論環境與社會因素對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的影響,參與會議之銀行團決定草擬一份架構,強調銀行在進行專案融資時所需考量的環境與社會議題,此一架構即是「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的前身。西元2003年由國際知名的花旗銀行等十家以 IFC與世界銀行以社會與環境為藍圖,共同發起自願性專案融資準則,即為「赤道原則」。

[1] 有興趣同學可以進一步閱讀下列文章:

“CSR報告書的企業專責人員,你知道GRI G4.0發布了嗎?”

http://www.bureauveritas.com.tw/home/news/did-you-know-that/news-certification-taiwan-+gri+-+20130529?presentationtemplate=bv_master_v2/news_full_story_presentation_did_you_know_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