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民國九十八年施行菸害防制法,其中第四條規定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為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健康福利捐的金額,每二年評估一次。而最新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擬調高健康福利捐的金額。另外,對於煙品,亦根據菸酒稅法對菸課稅。


調高菸品的價格非常普遍,例如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建議政府由2015/16年財政年度起,將煙草稅調漲一倍至76元;南韓2004年時調漲香菸價格500韓圜,現在又也擬將香菸價格提高至將近2倍;澳洲煙草稅201312月調漲12.5%後,於20149月起再漲13.7%平均一支煙的成本需要近1澳元。此種調高調高菸品價格之目的在於降低民眾的吸菸率,據統計,若菸價提高一成,吸菸率就能降低4%到8%。

 

菸酒稅與健康福利捐之課徵目的為達寓禁於徵,因為政府認為若讓民眾自行選擇要消費多少煙品,人民自由作的選擇卻可能會傷害到他們的健康,而政府基於維護人民健康的理由,必須介入煙品市場,以課稅、調高煙品價格的方式,抑制社會大眾對煙品的消費。另一方面,政府也有強制人民消費的財貨,例如目前在推行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社會住宅的提供與全民皆納入健康保險等。這些財貨或服務具有特殊的價值,為了社會的福祉,政府基於尊權主義干涉人民的決定,強制人民對殊價財的消費或抑制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