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日月光涉排廢水到後勁溪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當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對他人造成了有利或者是不利的影響,卻沒有為不利的影響負擔起相對的代價與責任,也沒有未造成他人有利的影響要求相對的報償,稱之為外部性。廠商的污染例子為外部性中的負外部性,或稱為外部成本,一般認為對生產者造成的外部性有幾種處理方式,包括直接對污染實施管制,或是對廠商懲罰、課稅,此方式可使外部成本內化,生產者承擔其造成的外部成本,達成矯正外部性的作用,然而1991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卻有不同的見解,認為政府不需插手,也可解決外部性的問題。

 

寇斯在1960年提出以明確定義財產權的方式來解決外部性的問題,例如水污染事件,如果居民擁有水的財產權,則廠商必須付費給居民才能排放廢水;相對地,如果擁有水的財產權是廠商,那麼居民必須付費給廠商,請廠商減少排放廢水,是故寇斯認為只要財產權的歸屬是明確的,不論財產權的歸屬在哪一方,透過市場自由交易協商行為,外部性的問題就能獲得解決,達到經濟上的效率。

 

然而,寇斯定理的前提是在議價成本(或稱為協商成本、交易成本)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所以當外部性事件牽涉到的人數不多時,政府只要將財產權明確地歸屬給一方,市場就能經由協商方式達到效率,但若牽涉到的雙方人數很多時,議價成本高,則無法協商成功,寇斯定理無法實現。另一前提是,造成外部性的來源也必須能清楚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