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各國科技公司競相開發AI系統,而開發AI系統需要大量訓練資料,尤其是優質、編輯過的訓練資料。但使用這些訓練資料並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可能會構成侵權。但科技公司會主張使用這些資料進行訓練,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fair use)。

2025 年 2 月 11 日,美國達拉瓦州地區法院作出美國第一起判決,涉及以受著作保護的素材訓練 AI 的問題。該案為 Thomson Reuters Enterprise Centre GMBH 訴 ROSS Intelligence Inc.案。

原告是Thomson Reuters(湯森路透)出版社,作為 Westlaw法學資料庫 的所有者,起訴被告ROSS公司,指控其使用 Westlaw法學資料庫中的「標註摘要」(headnotes),即對法律要點和判例裁決的摘要,來訓練 AI 驅動的法律研究引擎,而構成直接侵權。

德拉瓦州地區法院簡易判決中,判決湯森路透出版社勝訴,被告ROSS公司構成侵權,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抗辯。

法院指出,ROSS公司的AI並非「生成式 AI」(即能夠自行撰寫新內容的 AI)。相反,當用戶輸入法律問題時,ROSS 會直接找到已經存在的判決書段落作為回答。法院認為,這類回應方式與 Westlaw法學資料庫透過標註摘要和「關鍵數字」(key numbers)來檢索案例的做法相似。因此,法院認定ROSS公司使用 Westlaw法學資料庫標註摘要的目的是建立一個競爭產品,即一個同樣用於法律研究的營利性工具,可能成為 Westlaw 的市場替代品。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判斷要逐一對四個因素進行判斷。就第一個因素來看(利用目的及性質),被告ROSS屬於營利使用。就第四個因素(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被告ROSS產品本身會與原告的Westlaw資料庫做競爭。因此,法院在合理使用分析的第一和第四因素上支持湯森路透,判決ROSS 的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

這起案件雖然是AI系統使用他人資料作訓練是否侵權及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美國第一起判決。不過,ROSS 的 AI 並非「生成式 AI」,因此未來其他涉及 AI 訓練的案件(尤其是生成式 AI 平台),是否會有相同結論,值得我們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