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網紅「翁達瑞」宣稱高虹安博士論文抄襲,高虹安對翁達瑞提告誹謗,法院先判不構成誹謗。隨後,翁達瑞反告高虹安誣告。法院認為,高虹安確實有抄襲卻還告別人,構成誣告。問題在於,高虹安博士論文涉及的可能是一般泛稱的自我抄襲,但其實自我抄襲並不是抄襲。
近年來,台灣學術圈越來越重視學術倫理,並舉辦各種學術倫理講座活動。在違反學術倫理的各種態樣中,最有爭議的一種,就是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這個概念。但是,自我抄襲真的是抄襲嗎?
其實,在教育部有關學術倫理的法規中,並沒有真的寫出「自我抄襲」這四個字。例如,在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中第3點中,只有提到「(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這兩種與自我抄襲有關的描述。但是其法規用語,並沒有寫「自我抄襲」,而是用比較中性的描述用語。
但是在國科會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中,卻使用了「自我抄襲」這個用語,其在第7點規定「7. 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
其實,自我抄襲並非真的抄襲,因為所謂的抄襲,是指抄襲他人的著作內容篇幅過多或沒有引註出處。但所謂的自我抄襲,是重複使用之前自己撰寫過的內容,不是用別人的著作,故並不能算是抄襲。
自我抄襲這個用語的使用,一開始可能是為了讓人理解這個概念,而所想出的一個容易快速了解的用語。但這只是一個讓人容易瞭解的用語,並不代表自我抄襲就真的是抄襲。
另外,自己之前撰寫過的著作的著作權,可能不在自己手上,故自己重複使用,可能會有違反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但是,自我抄襲主要是為了學術倫理上的認定,而非著作權法上的認定。在著作權法上,就算之前發表內容的著作權不在自己手上,自己重複使用就算侵權,也不能都稱為抄襲。而且,自己重覆使用也未必真的會侵權,因為著作權還有合理使用的空間與彈性。
所以,1.自我抄襲並非抄襲,2.自我重複使用之前發表的著作內容就算有著作權法的問題,仍然不能說是抄襲。
相關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刑事判決(20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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