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某學生A使用生成式AI協助創作後,使用者A者能否以作者(創作人)名義,投稿參加比賽?主辦單位發現後,又要如何辨別這個作品是否由AI生成?2024年4月初復興商工校內美展的比賽,爆發這個爭議。網路上許多高手對爭議作品提出分析,指出作品中一些AI生成的痕跡。
要不要揭露由AI協助創作?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人類使用AI輔助完成的創作,到底受不受著作權保護,各國法院仍然討論中。目前美國法院認為不受保護,北京法院認為受保護。
但我不是要主張著作權,只是要說「這個作品是我的創作」。問題就在於:我能否聲稱,我用AI協助完成的創作,我是唯一的創作者?我拿著作品對外發表甚至報名參加比賽,我需不需要揭露我在創作過程中有使用AI?
對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目前大部分國家也沒有用法律強制要求,是否要揭露創作過程中AI的角色。在學術倫理的討論上,可能認為需要適度的揭露。但是,倘若只是使用AI作文字編輯、校對、部分的語句翻譯,可能不用揭露。
至於報名比賽,當然要看比賽主辦單位怎麼要求。如果主辦單位說,參賽作品完全不准使用AI,那麼違反該辦法,就不符合參賽要求,會被撤銷得獎資格。反之,如果主辦單位說,參賽者可以使用AI,且需要說明AI協助了哪些部分,則就應該誠實按主辦方要求揭露創作中AI的使用方式。
歐盟人工智慧法要求AI開發者設計出檢測方法
即將在2024年4月通過的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對這個問題有新規定。其規定,若使用AI做深度偽造,當然應該要揭露,但若不是做深度偽造,並不需要「揭露是由AI協助創作」。但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者(提供者)必須想辦法設計出一種方式,讓AI生成出來的內容,可以「被檢測出來是AI協助創作」。
最新的歐洲議會通過人工智慧法第50條(2)規定:「人工智慧系統(包括通用型AI系統)的提供者,生成合成音訊、圖像、影片或文本內容的,應確保AI系統的輸出以可機器讀取的格式標記,且可被檢測為人工生成或經過操控。提供者應確保其技術解決方案在技術上可行的範圍內是有效的、可互操作的、堅固的和可靠的,同時考慮不同類型內容的具體特點和限制、實施成本以及在相應技術標準中反映的一般承認的技術水準。」
所有AI的輔助都要標記?
如果按照歐盟人工智慧法的要求,往後所有AI生成的檔案,都會有某種標記。這讓一個人的創作到底有多少是自己完成,多少是AI生成,無所遁形。現行科技上是否真有有效的標記方法?仍待發展中。
但是,倘若我只是文字創作者,利用AI幫我校對錯字、修改語句通順度,或協助翻譯部分文句,這種輔助性的使用AI,都要標記?難道一使用AI,我的創作就不是我的創作?
確實這條線很難劃。上述歐盟條文在後面又寫了例外規定:「當AI系統執行標準編輯的輔助功能,或者不實質性地改變由部署者提供的輸入資料或其語義….不適用上述義務。」這似乎幫創作者保留了適度的創作隱私。
所謂標準編輯的輔助功能,指常見的各種輔助文字和圖像的一些簡單的輔助修正。而所謂「不改變語意」,可能指的是我輸入一個句子請AI幫我修改通順一點,或者輸入句子請AI幫我翻譯成另一種語言,都沒有改變語意。 但若下了許多提示詞請AI幫我繪畫,這顯然不屬於「標準編輯之輔助功能」或「不改變語意」。那麼,將來歐盟人工智慧法上路後,圖像生成式AI應該要在生成的圖檔做某些標記,讓機器可做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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