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喧騰一時的安博盒子侵害電視台著作權案件,新北地方法院於2024年2月底做出一審判決,判決台灣安博公司負責人黃先生四年有期徒刑。

        安博盒子只是一個電視機的機上盒,購買之後可以按指示下載安裝專屬的機上盒程式(「UBTV」、「UBLIVE」、「NTV」等程式),執行該程式後,可以免費收看台灣大約60個有線電視頻道,也可以收看大陸各個頻道、各種陸劇、韓劇。甚至後期,該犯罪集團也提供台灣的「四季線上(4gTV)」、「愛爾達電視(ELTA TV)」、「LiTV」等OTT(Over-The-Top media)的節目。所謂免費收看,是因為該機上盒的程式是連到大陸地區的伺服器,下載盜版侵權的節目影片。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該集團非法重製臺灣電視頻道的節目,侵害電視台節目的重製權。該集團將這些節目上傳到大陸伺服器,讓人可透過安博盒子及程式連結到這些大陸伺服器,會侵害公開傳輸權。而臺灣的負責人黃先生和大陸非法集團為共犯,故法官依照著作權法中最重的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獲利而侵害他人重製權最高可判五年徒刑),判決黃先生四年有期徒刑。另外,法院也判決黃先生應賠償每一頻道新台幣250萬元之損害賠償,合計1億 3,250萬元。

        除了主要負責人被重判之外,當時協助販售安博盒子的廠商,包括在光華商場的店家或蝦皮網站的店家,就販售安博盒子機上盒的行為,是否也違反著作權法?

        2019年4月立法院修改著作權法時,在著作權法第87條新增此種數位機上盒侵權條款,包括: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本案中,銷售給消費者的安博盒子機上盒,還沒有安裝收看程式,亦即還沒有安裝「匯集侵權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所以不符合第3種的「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該侵權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但是在銷售安博盒子時,銷售店家和員工會指導購買者如何下載安裝該電腦程式,所以,配合銷售的零售商(圓陽公司),會符合第2目的「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侵權之電腦程式」。因此,法院判決配合銷售的公司與人員也侵害著作權,也須負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此一案件讓我們知道,銷售違法的數位機上盒收看盜版電視頻道和影片,會有侵權責任。更重要的是,任何人若開發一個電腦程式或APP程式,專門匯集各種網路侵權影片的超連結,讓使用者透過該程式點選連結收看盜版影片,開發這種程式或指導協助安裝這種程式的人,也會違反著作權法。

參考判決

 1.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113.2.27)。
 2.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4、7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2.27)。
 3.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