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2023年9月有一則新聞,台中一名國立大學教授,在自己指導碩士生畢業之後,指派另一名學妹將論文改寫投稿研討會,居然被台中地方法院判決4個月有期徒刑,並被判賠償10萬。難道,老師不能將指導學生論文聯名投稿研討會?

        該案中,指導教授在該碩士生(學姐)畢業後,將學姐的碩士論文電子檔,傳給另一名研究生(學妹),指示她將100餘頁的論文濃縮寫為10頁左右,變成一篇適合研討會發表的論文,然後投稿研討會。這名老師決定論文有三位作者,老師擔任第一作者,學姐是第二作者,負責改寫的學妹是第三作者。因時間緊迫,研討會報名表須要三位作者簽名,老師指示學妹幫大家簽名(包括幫老師、學姐簽名),然後投稿出去。等到投稿成功上傳論文後,老師才指示學妹與學姐聯繫,告知有投稿研討會,並討論作者排序。但學姐對作者排序不同意,可能是認為自己應該擔任第一作者。在數次溝通下,學姐還是不同意排序,最後老師決定撤回投稿。故這篇改寫後的論文並沒有真的在研討會上發表。

        既然沒有在研討會上真的發表,有侵害學姐的著作權嗎?法官認為,本案中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包括,1.老師將論文電子檔交給學妹,指示學妹改寫,故侵害著作權的改作權。2.老師將改寫後論文寄給研討會主辦單位,故侵害行為已經完成。法官並認為,雖然後來老師撤回研討會論文,但既然已經將改寫後論文電子檔寄出,「侵害已經完成」。

        就這一點,筆者認為有問題。著作權的侵害,包括侵害重製權與改作權。但就算有重製或改作行為,著作權法也有合理使用規定。雖然我們將他人論文修改會侵害改作權,將論文電子檔寄給別人會侵害重製權。但合理使用規定中,不包括個人的非公開私下使用。老師指示學妹改寫學姐論文,倘若沒有公開,可以當成一種論文寫作的練習。老師將論文投稿研討會並寄過去,倘若還沒有正式對外發表,也可以算是老師和研討會主辦單位的私下溝通聯繫。若只是從這樣的狀況來看,筆者認為應該不至於侵害著作權,或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豁免。

        法院真正認為被告教授違法的地方,是指示學妹幫學姐簽名,構成偽造文書罪。由於偽造文書罪的罪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侵害著作權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雖然認為被告教授也違反著作權法,但偽造文書罪名較重,故主要判的是偽造文書罪。

        我們從這個案例至少可以知道,教授要將所指導學生論文改寫投稿,老師和學生可以是共同作者,但應該得到學生同意,且不可以偽造學生簽名。

參考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2023.8.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202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