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選舉期間,一名候選人在民間公司任職時,替政府執行研究計畫。研究報告中使用了一些網路上的資料,因而被攻擊。到底政府研究報告能否使用網路上的各種資料?

        不管寫論文還是寫報告,包括政府研究案的報告,都應該避免抄襲。但寫論文和寫報告都允許「引用他人文獻」,並引註出處,不算抄襲。不過,對於抄襲的認定,會因為不同的科系領域,或者不同論文、報告的性質,而有不同的認定。

        對於政府委託的研究案,到底允許何種程度的「引用原文」,會因為不同研究案的性質與目的,而有不同的容許程度。       

        第一種情況,如果研究案是希望你做出研究去外面發表論文(例如國科會計畫)。我們就應該以學術論文的規格,來撰寫研究計畫案的成果。因為,大部分嚴謹的期刊論文,都不允許「原文使用他人的句子」。若要引用他人的資訊或觀點,文字應該要經過「改寫」,避免「原句照抄」。若真有必要使用「原句」,也必須以特別的方式讓讀者知道那是「原句」。

    第二種情況,如果研究案是希望你替政府撰寫一些公開的宣傳資訊,將來研究案的成果也打算公開在網路上讓外界參考(例如某些教育部的委託案)。既然這些研究成果打算在網路上公開給外界,大量傳播,至少要做到符合著作權法的要求。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雖然不用像寫論文這麼嚴謹全部句子都「改寫」,而可適當的引用他人的「原始文句」。但仍要完整引註出處(第64條),整體的引用比例也應該有限。

        第三種情況,如果研究案是希望替政府蒐集各項資訊,做為內部施政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此條與第51條不同,第51條是說「引用」,第44條是說「重製」。也就是說,為了行政目的所需,可以較大範圍的「重製」他人著作,也就是可以使用他人原始文章的多個部分。但是,縱使允許較大範圍的使用他人著作,仍應要引註出處(第64條)。

  性質或目的  容許的引用方式
情況一鼓勵學術論文發表1.引用他人的資訊或觀點,文字應該要經過「改寫」,避免「原句照抄」。 2.有必要使用「原句」時,必須以特別的方式讓讀者知道那是「原句」。
情況二研究報告在網路上公開讓外界參考1.可適當的引用他人的「原始文句」。 2.仍要引註出處 3.整體的引用比例應該有限。
情況三政府內部施政參考可較大範圍的「重製」他人著作(可使用較多原始段落)仍要引註出處

        近年因為強調政府資訊公開,各政府機關希望盡量將各種委託研究案的報告都公開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網站。明明原本是第三種情況的「內部施政參考的研究案」,也被要求放到網站上公開。既然會在網路上公開,而不只是內部參考,就被提升到第二種情況。對引用他人文章的要求,應該更加小心。「引用原始文句」的比例要下降,也應盡量做到逐段引註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