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醫學大學一名教授,被檢調搜索調查,認為該教授將在大學執行研究計畫的研究成果(有關幹細胞應用相關的研發成果),占為己有,並私自申請專利。報導指出,此涉嫌刑法上的業務侵占罪、背信罪。

        這起事件反映了一個觀念,雖然是大學教授做的研究,但自己不能申請專利。

        大學教授在校內執行研究計畫,最常見的是國科會(科技部)計畫。國科會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將委託研究成果下放給學校,但並非下放給教授。所以學校擁有執行該計畫產出成果的智慧財產權。

        在這些智財權中,最重要的就是專利申請權及(申請到的)專利權。因為專利權的價值很高,學校會願意支出經費將這些研發成果申請專利。至於著作權的部分,通常學校不太會在意,因為獲利較低。因此,學校通常允許老師自行改寫計畫報告投稿論文,只要不影響專利申請即可。

        從上述說明可知,雖然這些研發成果是大學教授自己研發出來的,但因為是在執行學校承接的國科會(科技部)研究計畫,國科會下放成果給學校,並不是給教授個人。所以教授個人不可以自己去申請專利,而應該由學校去申請專利。

        新聞中的教授,沒有告知學校,自行將成果偷偷申請專利,因此檢調說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業務侵占罪、背信罪等。也就是侵佔學校的專利申請權與(申請到的)專利權。

        過去曾經有法院判決,認為大學教授自己申請專利的「技術」,只是與國科會計畫成果很接近,但並不一樣。因為在申請研究計畫時,只能大致說明可能的研究方向或預測可能的技術,但不能確定最終研究出來的技術一定長什麼樣。

        因此,這樣的判決意見容易產生漏洞,讓大學教授出現僥倖心理。只要教授最後研發成果的技術,並非最初計畫書預測的技術,按照這樣的判決,大學教授會主張,自己申請專利的技術,不是該計畫執行成果,也就沒有竊佔學校擁有的研發成果。         但我們認為,大學教授不應存在此種僥倖心理,一旦走錯一步,就可能如新聞上報導,構成刑事犯罪,而身敗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