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近來中華大學碩士論文學術倫理案件調查結果出爐,讓很多人懷疑,到底跟教授做研究計畫,幫教授撰寫部分報告內容,能否作為自己的碩士論文使用?

        這跟著作權法的規定、委託契約中著作權的約定等有關,當然也跟研究生到底在計畫中參與多少程度有關。

        研究計畫大約有二種。第一種情況,是典型的國科會(科技部)計畫和教育部計畫,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一般會在委託研究契約中寫明,下放給學校,所以學校可以自行使用,包括學校申請專利和教授投稿期刊論文發表。

        研究生擔任該計畫研究助理,成為該計畫的「受雇人」,根據著作權法,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但受雇人為「著作人」。也就是說,著作財產權可能歸學校,但研究生就「自己撰寫部分」是作者。由於將報告內容放入碩士論文,算是「利用」了該報告,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亦即學校同意(或教授代為同意)。

        一般來說,教授請學生擔任計畫助理,可能會學生講好,同意學生將自己撰寫的部分當成自己的碩士論文。既然得到教授的同意,也不會侵害學校的著作權。這是最常見的情況。不過,前提是委託機關下放著作權給學校。

        第二種情況,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廠商委託的研究案,不像國科會計畫,通常在委託契約中會約定,計畫成果著作權,要歸屬或移轉給政府機關或民間廠商。既然按照契約,撰寫好的研究報告著作權歸屬或移轉給委託機關或廠商,學校和教授都沒有著作權,就不能任意使用。要利用必須得到委託機關或廠商的同意。

        此時,教授可與委託機關或廠商說明,請研究生擔任助理,協助計畫,也希望研究生就能用這個計畫的東西當成自己的碩士論文,這樣研究生才願意全心投入協助。如果教授有事先向委託機關或廠商說明,且得到委託機關或廠商明示同意,研究生就可用該研究報告,當成自己論文。但機關或廠商可能會希望研究生將碩士論文選擇「數年內不公開」,避免影響到機關或廠商的權益。

        要注意的,一般均期待碩士論文文字部分由研究生自己撰寫。也就是說,研究生參與研究報告,可能只負責撰寫其中一部份,那部分研究生可以自己使用於碩士論文。但報告中其他人撰寫的部分,研究生若想將相關討論放入碩論,就應該進行改寫,不應直接使用他人撰寫的文字。若沒有得到委託機關或廠商同意,或者將報告中不是自己寫的文字大幅放入自己碩論,都會侵害他人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