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女僕咖啡廳的風潮吹入台灣,有一些餐廳和咖啡廳,讓工作人員穿上女僕裝,希望能夠吸引客人,增加消費。其中一位聰明的業者,索性就去註冊「女僕」商標,指定使用在「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冰果店;自助餐廳;火鍋店;啤酒屋;酒吧;咖啡廳;餐廳;速簡餐廳」上。這個舉動,引起了各女僕咖啡廳的眾怒,最後智慧財產局只好考慮把這個註冊商標撤銷掉。
「女僕」為什麼不能作為商標註冊?讓我們一起想一想:是不是因為「女僕」被註冊走了,那別人就不能再用「女僕」字樣經營咖啡廳了呢?
這個答案,看起來是對的,但是對聰明的逢甲學生來說,並不夠好。商標註冊,本來就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效力,別人除非取得商標權人同意,不然是無法使用的。當一些比較有吸引力的,好記的商標,例如「穩潔」清潔劑,「舒潔」衛生紙,「滅飛」電蚊香被註冊走了,那其他人該怎麼辦,就醬辦了!
不能註冊的理由,更進一步想,其實是因為「女僕」是一種咖啡廳經營型態的說明,如果給一個人專用,那其他人就無法在商標上說明自己提供服務的型態。這種服務型態,也就是讓穿女僕裝的工作人員,在你上桌時送上一句:「主人,今天想吃點什麼呢?」(坦白說,對消費者而言,一位親切的歐吉桑歐巴桑遠勝過十位惡聲惡氣穿著豔麗的俏女僕)。這就是商標法裡規定的: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的,不得註冊。
作者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查「女僕」商標註冊資料時,赫然發現也有人申請女僕理髮屋。想來女僕理髮屋要獲得核准商標註冊的道路,會很坎坷,但是並不是完全不可能。
商標法上有所謂的「聲明不專用」,如果商標圖樣裡有一部分的文字是商品或服務的說明,照道理不能註冊,但是如果刪除了以後會使商標圖樣喪失完整性,那例外還是就整個圖樣去註冊,只不過圖樣中這些說明性的文字不能夠主張專用權,這就是「聲明不專用」。
例如常見的「Starbucks Coffee」(星巴克咖啡)商標、「Seattle’s Best Coffee」(西雅圖極品咖啡)商標,在申請時,就被要求Coffee字樣不主張專用權。想像如果把Coffee字樣刪掉,那星巴克圓形美人魚商標圖樣上少了一塊,看來真的很奇怪,若是讓它繼續存在商標圖上,消費者也不會真的搞混,以為只有星巴克可以賣咖啡,而後續其他人如果想在自己的商標裡用Coffee字樣,因為星巴克已經聲明沒有Coffee字樣專用權,所以也沒有關係,這就是聲明不專用。聲明不專用,看來倒有可能是女僕咖啡廳註冊的出路。
要再請教老師一個問題囉,我們不難觀察到,有些商家會使用 “類似”已註冊商標的樣式或LOGO(是想取設計之便或是想以魚目混珠的方式招攬顧客就不得而知啦,個人主觀判定是後者居多吧),是否即屬侵權?或只是有”侵權之嫌”?
葉教授果然解釋得精彩, 女僕不女僕, 一切明嘹.
只是, 智財權一定要搞得這麼不清不楚, (不像數學1+1=2, 多單純阿), 好像有為唸法律的人圖利之嫌??
埃哩斯因彎得連:
套一句最近因張大春而爆紅的詞:「卸卸」您!謝謝您的閱讀,知道有人看,寫的人就有勁了。
有關您的問題,商標法二十九條第二項是這樣寫的:
「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所以,商標侵權,除非是拿一模一樣的商標用在同樣的商品服務上,否則應該都只是有侵權的可能吧!商標侵權,不只是商標要長得像,也要商品服務也像,會讓消費者搞混才可以。「勞力士」和「鐵力士」和「虎力士」長得像不像,會不會搞混,有沒有侵權,我們路人只要說一句見人見智就好了,可是涉及到雙方的商業利益,法院和行政機關,可要真刀實槍的講出一套可以說服人的道理,「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通體觀察」、「Polaroid factors」都是商標法上有關近似和混淆誤認的判斷理論。有沒有侵權,可是重點中的重點喔!
Wonder,您好:
謝謝您的回應,作為法律人,當然要為法律人圖利囉(開玩笑的…)
在這令人昏睡的下午兩點半,讓我作一首無俚頭的新詩回應你:
「法律,
是看不見摸不到的經緯線,
無情的劃過青翠隆起的山丘與彎曲柔美的河流,
它聽不到小樹日日茁壯的祈禱,
也看不到鮭魚期待飽餐的跳躍,
但是,
它卻可以告訴你,
鮭魚大概在小樹的東北方」
這個世界已經很複雜了,加上世界上的人,更加混亂,法律不是萬靈丹,它的規範,只能盡量,卻永遠不可能和所有的現實都相符,需要靠判決和學說做解釋、延伸。
Wonder,你好,再補充一下:剛剛的「法律」新詩,是臨時編出來的,可是,現在一回想,寫的也太順手了,是不是之前在哪裡讀過類似的東西?這下完蛋了,教智慧財產權的老師在智慧財產權部落格大大方方的抄襲!這也說明了証明著作權侵害中的「接觸」,是多困難的事。知識本來就是靠散佈和累積而來,著作權法在著作權人權益和社會公益間要取得平衡,其實是很困難的。
為了滿足我個人的好奇心,也在這裡公開徵求,如果真的有人找到那首詩的源頭,致贈1000元全家禮卷!
您好:
雖然不太了解「萬得得」是動詞、名詞還是形容詞,可是媽媽的話總是要聽的,聽媽媽的話永遠不會犯下大錯,自古偉人都是聽媽媽的話,大壞蛋則是把媽媽晾在一邊,不聽媽媽的話,才會變成千古罪人,從德國的希特勒到海綿寶寶的皮老闆,或是臺灣龍捲風的海倫.馬,都是一樣。如果媽媽叫妳/你,還是快去吧!
言歸正傳,法理不外人情,網路上好像吃這個也癢,吃那個也癢,動不動就可能會侵害智慧財產權,有一些不可諱言是智慧財產權的過度保護,但是,有更多是我們在上傳、下載、剪下、貼上、存檔、轉貼…之前,沒有稍微想一下,尊重一下別人創作的辛苦。
套一句你的話,暑假快樂,「後會有期」囉!
葉德輝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