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與著作權有關的消息,因為牽涉到名人,引起新聞媒體熱烈報導:有一家知名的設計公司,受到喜餅業者委託,設計出金魚圖樣的喜餅盒和紙袋,這款喜餅盒和紙袋並已隨喜餅在市面上販售,一位大學設計系畢業的陳小姐,經過喜餅店門口,赫然發現這個金魚圖樣和她的畢業作品很像,懷疑是抄襲她的作品,經過一番往來溝通,沒有和解,最後,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將設計公司和設計師起訴。
除非逢甲大學想上報紙社會版出出鋒頭,或是我想在網路上被罵到臭頭,在這裡我們當然不會討論設計公司老闆一時氣憤的發言:「檢察官是XXXX」。讓我們回到純樸又心平氣和的校園圖書館部落格,想像他們之間可能的對話:
陳小姐:「你看看你看看,這和我畫的金魚明明就很像,你抄襲我!」
設計公司:「哪裡像,我就不覺得像,我什麼時候去哪裡抄妳的作品,你拿出證明啊?而且金魚不都嘛長一同個樣子,金魚不長鰭和尾巴,難道長出天線變天線寶寶,或是壓成一塊變海綿寶寶?」
不用讀著作權法,也說得出這幾句話,但是這幾句對話,其實就包涵了雙方在著作權法上的主張。
法院要如何認定這個金魚有沒有抄襲那個金魚呢?著作權法法條裡沒寫,可是法院長久以來的判決,都是根據兩個條件:要有「接觸」和「實質相似」。用白話文簡單來講,就是「有看過」和「長的像」,陳小姐除了要證明設計公司設計師有可能在畢業展裡看過,接著才畫出喜餅金魚,也要說服法院兩個人的金魚真是像傻了,連生它們的媽媽都分不清楚。
設計公司除了可以提出證明沒有「有看過」,長的也不像外,當然也可以主張「金魚不都嘛長同一個樣子」,也就是說,這種「出目金」,都是這種畫法,所以陳小姐的金魚,沒有原創性,不能取得著作權保護(還記得我們在「A片沒有著作權?」裡談到要有原創性才能取得著作權法保護嗎?),沒有著作權,當然也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這裡要補充一下:「抄襲」其實並不是著作權法上的法律用語,把著作權法從頭翻到尾,是翻不到「抄襲」這兩個字的。抄襲一個著作,其實是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和「改作權」。反正各位同學一時半刻還不會畢業,哪裡也去不了,這兩個概念,我們以後慢慢再說。
葉老師:
謝謝如此淺顯易懂又逗趣的介紹這則熱騰騰的新聞.
不過,我旳疑問是,設計公司如何能提出證明沒有”有看過”陳小姐的金魚? 這不是完全是自由心證嗎?
您好,真是不好意思,拖了整整八天才回覆,可能創下了某項紀錄吧!不過,學期末真的是有處理不完的事,熱鬧程度和五月底的國稅局或周杰倫的演唱會或圍攻便當盒剩飯的螞蟻相比,毫不遜色,忙到現在才回覆,請您原諒!
雖然沒有看到起訴書,不過根據新聞,設計公司的設計師好像是陳小姐大學高幾屆的學姐,陳小姐畢業作品又曾在學校和世貿公開展覽過,所以設計師可能有看過陳小姐的作品。以往我國判決裡的「接觸」,通常是有一定的關係,例如老闆與員工、老師與學生、委託人與設計師等,或是被抄襲的是已經公開販賣廣為人知的東西,所以說有「接觸」比較沒有問題。現在這個情況,看起來就比較有討論的空間,不過,套一句從陳前總統案以來,大家都耳熟能詳的一句話:「起訴不等於判決」,檢察官雖然起訴,有沒有「接觸」?有沒有「實質相似」,就看法官怎麼認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