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則與著作權有關的消息,因為牽涉到名人,引起新聞媒體熱烈報導:有一家知名的設計公司,受到喜餅業者委託,設計出金魚圖樣的喜餅盒和紙袋,這款喜餅盒和紙袋並已隨喜餅在市面上販售,一位大學設計系畢業的陳小姐,經過喜餅店門口,赫然發現這個金魚圖樣和她的畢業作品很像,懷疑是抄襲她的作品,經過一番往來溝通,沒有和解,最後,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將設計公司和設計師起訴。

非逢甲大學想上報紙社會版出出鋒頭,或是我想在網路上被罵到臭頭,在這裡我們當然不會討論設計公司老闆一時氣憤的發言:「檢察官是XXXX」。讓我們回到純樸又心平氣和的校園圖書館部落格,想像他們之間可能的對話:

陳小姐:「你看看你看看,這和我畫的金魚明明就很像,你抄襲我!」

設計公司:「哪裡像,我就不覺得像,我什麼時候去哪裡抄妳的作品,你拿出證明啊?而且金魚不都嘛長一同個樣子,金魚不長鰭和尾巴,難道長出天線變天線寶寶,或是壓成一塊變海綿寶寶?」

用讀著作權法,也說得出這幾句話,但是這幾句對話,其實就包涵了雙方在著作權法上的主張。

院要如何認定這個金魚有沒有抄襲那個金魚呢?著作權法法條裡沒寫,可是法院長久以來的判決,都是根據兩個條件:要有「接觸」和「實質相似」。用白話文簡單來講,就是「有看過」和「長的像」,陳小姐除了要證明設計公司設計師有可能在畢業展裡看過,接著才畫出喜餅金魚,也要說服法院兩個人的金魚真是像傻了,連生它們的媽媽都分不清楚。

計公司除了可以提出證明沒有「有看過」,長的也不像外,當然也可以主張「金魚不都嘛長同一個樣子」,也就是說,這種「出目金」,都是這種畫法,所以陳小姐的金魚,沒有原創性,不能取得著作權保護(還記得我們在「A片沒有著作權?」裡談到要有原創性才能取得著作權法保護嗎?),沒有著作權,當然也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裡要補充一下:「抄襲」其實並不是著作權法上的法律用語,把著作權法從頭翻到尾,是翻不到「抄襲」這兩個字的。抄襲一個著作,其實是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和「改作權」。反正各位同學一時半刻還不會畢業,哪裡也去不了,這兩個概念,我們以後慢慢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