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楊智傑教授

媒體報導,某大學視覺藝術系助理教授,俸系主任指示,幫學校設計校徽。後來校方選中了該助理教授的作品作為校徽,並且註冊商標。不料被外面的設計師發現,該校徽設計抄襲了幾年前設計師所設計的另一個作品。該大學與設計師和解,賠償100萬,轉而向助理教授求償100萬。

實質近似與接觸

這則案例中的兩個圖形設計,確實高度近似。兩者以四本書的方式組成了一座山,在山後面有一個黃色朝陽,被山遮住部分。且所選顏色也高度近似,所以,在侵害著作權的認定上,構成「實質近似」。

        但侵害著作權,仍要判斷「是否有接觸」。該助理教授承認,確實在數年前曾經拿到該設計師的簡報,看過這樣的設計作品。因而,也構成「接觸」。

學校向老師求償?

這則案例,一般人看了兩張設計圖,都會覺得高度近似,確實構成抄襲。但有問題的是,校方賠償了100萬後,轉向老師求償,法院一審判決老師該賠償學校80萬。哪裡有問題?

        學校主張的條文,是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一方面,作為學校的助理教授,主要的職務是教學和研究。幫學校設計校徽,只是參加類似徵文、徵圖比賽一般,並非大學教師的「職務」。該助理教授因在系上的年資最淺,被系主任「要求」提供設計圖,是否屬於教師的職務,本身就可以辯論。

是學校的行為自己構成侵權

再者,學校開會討論,決定採用助理教授的設計,而不採用其他人的設計,這是學校做成的決定。且學校要申請註冊商標,作為校徽大量使用,也是學校自己的行為,才讓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真的發生。

        一審判決中討論,說助理教授侵害了改作權。實際上,該助理教授只是提供了內部設計圖,並沒有對外使用。真正對該設計圖進行使用的,是學校。侵害重製權、改作權、散布權的,通通都是學校,並非該教師的行為。嚴格來說,這個侵權行為並非是教師做的行為,是學校做的行為。所以根本不符合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雇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這個案件目前上訴二審,不確定二審法院是否會注意到法條的細節。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發是:1.不論參加任何徵文、徵圖比賽,都要注意,不要抄襲他人作品。2.員工幫公司設計、研發,都應避免抄襲。若發生抄襲,可能會被公司懲處,甚至解聘。3.但是,公司可對抄襲的員工求償?似乎不符合民法第18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