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楊智傑教授

一位成功大學教授,在課堂上將學生分組後,指導學生做專題報告,在課堂上教學生如何用問卷研究法進行研究,並與學生討論決定選題,以及問卷的對象等。原來的報告中,設計了64組研究問卷問題。並由其中四位主要組員,撰寫分析報告。

        不久後,教授在某飯店的小型座談會中,將該報告的內容做成簡報檔,在該座談會上發表。教授在該簡報中,使用了學生報告中的14組問題的原始數據及該問題之文字。且該簡報並沒有提及,該報告中的研究是由學生報告擷取而來。

     四名辛苦撰寫報告的學生非常生氣,決定向大學教授提告。主張大學教授抄襲使用他們的報告,也另外提出學術倫理檢舉。

        就學術倫理部分,將他人研究原始資料拿去公開發表,應該屬於典型的違反研究倫理問題。但成大學術倫理委員會認為:「⒈系爭座談會屬『密』等級之閉門會議,非學術會議場合,且系爭簡報非屬學術成果;…」 

非公開的座談會分享學術研究成果,縱使如成大學術倫理委員會認為,「不屬於學術成果」,但在學術倫理上,我們可以接受拿他人研究原始數據,未經他人同意,就去其他地方使用嗎?

而這有無違反著作權法?老師教學使用的簡報,是否可以剪貼他人著作資料,且不用引註?這裡必須提醒所有老師和上台演講者,我們習慣剪貼他人的資料豐富自己的簡報,但因為簡報就是一種教材,而教材要重製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必須引用出處。

這個案件智財法院引用了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似乎沒有注意到學生報告是尚未公開發表的著作。本案中,學生的報告並沒有公開發表,應該有公開發表權。老師將學生還沒有公開發表的研究部份結果放到簡報內容,且沒有引註出處,其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的要件。 提醒所有老師和同學,在製作簡報時,所有貼在簡報上的資料,至少都要引用出處;且若是他人資料,當然必須是他人公開之資料。若是他人的未公開的研究成果,則更應該取得他人同意才能在簡報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