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很久以前,讀過史景遷教授寫的「太平天國」這本書,其中有一小段文字,描寫到洪秀全攻佔南京後,曾想要給發明人獎勵,對於越有用的發明,給予越大的獎勵。在整本數十萬字的書中,我想大概沒有讀者會特別去注意這一小段,這一小段,也決不是這本書的重點。不過,各位同學,不是我個性古怪,好走偏鋒,想像一個學造船的人,在看電影鐵達尼號時,除了關心男女主角的戀情,可能也會很注意鐵達尼號是不是設計有問題,是怎麼沉的。作為一個研究智慧財產權的人,關心這一小段文字,應該不算奇怪吧。
洪秀全的想法,大概是受傳教士影響,想要全盤仿效西方國家法制。洪天王本身對「專利」這件事有多少認識,我不知道,但是,如果他會認為:「對於越有用的發明,給予越大的獎勵」,那他其實還蠻上道的。專利制度的本質,就在於給予發明人「獎勵」,換取他的發明能被社會大眾使用,增進人類的科學與技術發展。只是,要給多少獎勵呢?貢獻越大的發明,當然要給越大的獎勵,貢獻很小的發明,只要給一點點獎勵就好了。那,社會要怎麼決定給這個發明人多少獎勵呢?
在以前有些社會主義國家,是由政府審查,判斷這個發明對國家的貢獻大小,再給予獎勵。在現代,絕大部分的國家,用的方式就資本主義多了:你發明了一樣東西,申請到了專利,國家給你一個二十年的「排他權」(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再這二十年間,如果別人覺得你的東西好,就要付錢給你,取得你的同意才可以製作這個東西。二十年專利權期滿後,這個東西就變成公共的財產,大家都可以使用,這樣,對人類科學與技術發展就有貢獻。而發明的人拿到多少社會多少的獎勵,就全看發明人的本事,如果你有本事發明藍光LED專利,大家就會爭著繳錢給你,取得授權來實施你的專利。如果你發明的是一支兼具高爾夫球桿功能的掃把(作者瞎編,如有雷同,純屬巧合,非常抱歉),那有多少人會交錢給你,取得你的允許來做這個東西,我也不知道。
所以,藉由國家給予專利權人二十年(專利期間)的專利權(排他權),發明人獲得獎勵,社會獲得技術。當然,專利法上還有強制授權等等其他的例外,但是,專利法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在發明人權利和社會利益間取得平衡,洪秀全的想法,是有他的道理的。
【延伸閱讀】
陳文吟(2010)。我國專利制度之硏究。臺北:五南。館藏索書號:440.62 7506。
曾陳明汝著;蔡明誠續著(2009)。兩岸曁歐美專利法。臺北:蔡明誠發行,新學林總經銷。館藏索書號:440.61 8763 98。
白光主編(2005)。專利糾紛管理法律實案50例。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點擊此處查看電子書。
葉所長的文筆, 真的有淺顯意懂, 又讓人感到有趣的感覺, 真讚!
請可以藉此一問,
關於著作相關的”授權”影響效力為何?
M同學您好:
不知道你和007熟不熟,他的老闆也叫做M,在只不過在Ian Fleming原著小說中,M是男性,007電影為了效果,把M改成女性…
回到主題,我們可以把著作權的「授權」,勉強想成著作權的「出租」,向房東租房子,你可以和房東約定要租多久?租金怎麼算?可不可以分租?可不可當二房東轉租?可不可以開泡沫紅茶店,還是只能住家用?冷氣壞了誰要出錢修…
著作權授權也一樣,可以約定授權期間,約定授權金計算方式,約定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只授權給你用,還是作者可以同時再授權給別人用?),約定可不可以再授權(例如圖書館電子資料庫的運作:著作權人授權給資料庫廠商,資料庫廠商再授權給本校師生使用),約定使用方式(例如電影公司和第四台業者約定”零零漆大戰金槍客”只能用來在第四台播放,不能燒成光碟販售)…
舉例來講,對於所寫的部落格文章,我擁有著作權,我和圖書館約定「一次性非專屬授權圖書館使用」,就是說這些文字圖書館只能用在圖書館部落格裡面,要做其他利用,要取得我的同意,我也可以不經過圖書館同意,把這些文章另外整理編輯出書。
另外附帶一提,著作權授權和房屋出租畢竟不一樣,著作權可以同時異地無限制授權他人使用(例如艋舺電影在全台百家電影院同時上映),如果房屋出租可以這樣搞,那可能就是租給鬼了(據有些專家說,鬼是不占空間的,一間60人的教室,可以讓2400個鬼共聚同樂)。
葉德輝敬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