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著作權法保護了十種著作種類,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著作、美術著作等。其中,有一種很特殊的著作為「建築著作」。室內設計算不算是建築著作?

    哪些東西屬於建築著作,根據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 條第9 款規定:(九)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從前三個舉例來看,似乎都強調的是建築物的整體設計和外觀設計。但後面卻流有一個「其他之建築著作」,那麼,室內設計是否屬於建築著作?

    過去多年來並沒有相關案例,直到近年來,台北京站君品酒店控告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抄襲其飯店房間內的設計與家具擺設,認為侵害其建築著作。而智慧財產法院於2018年9月14日一審判決,認為室內設計屬於「其他之建築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因而,桂田酒店,派員工特地到君品酒店拍照、繪圖,完整學習君品酒店的房型設計風格與家具特色,構成抄襲。二審判決也支持一審判決見解。

    但就算室內設計屬於建築著作,仍必須具有著作權法要求的「原創性」門檻。室內設計到底是否具備原創性,必須和其他先前已經存在過的室內設計做比對。全臺灣家庭戶數就超過800萬戶,也就是住宅房間也超過1000萬間,全臺灣估計有超過1萬家室內裝修公司,彼此的室內設計都會互相參考,因而,要比較室內設計是否具有原創性,認定上有困難。

    這個指標性案件,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2021年1月20日做出判決,認為。桂田酒店主張,君品酒店之設計「….乃參考業界慣用配置及現品採購,其家具外觀、選擇、尺寸、採光照明、動線佈局等項,欠缺原創性云云,並提出家具型錄之公證書、書籍、交通部觀光局星級評鑑表等件為證。」最高法院認為此部分爭議,原判決沒有審理討論,因而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縱使認為室內設計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其他建築著作」,但,但是否具備原創性,還是必須討論。而筆者個人認為,室內裝潢設計,若不涉及建築結構(architecture),應不屬於建築著作,因為既沒有建,也沒有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