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著作權歸屬是一個實務上非常重要的問題。著作權法中大概規定,如果創作人是屬於公司的固定員工,且該創作是在公司職務上所完成的創作,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公司,在員工離職之後並不能繼續使用。如果不是公司的固定員工,而是專門接其他公司的案子來做,則屬於「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則其著作財產權,要看契約有無約定,若無約定則就屬於「接case的人」。
近三年來,新聞上不時會出現,寶來文創公司控告知名的鼎泰豐公司,侵害著作權的案件。這個案子的來由,是鼎泰豐公司和寶來文創合作開發周邊的文創商品,後來開發出以包子形象的卡通人物「Q 版包仔」、蒸籠形象的卡通人物「Q 版籠仔」、以鍋鼎為形象設計的「Q版鼎仔」。
鼎泰豐與寶來文創的關係,是一種合作關係;那麼,在合作關係下,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就要看契約的約定。這有點接近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出資聘人完成創作」,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要看雙方的約定。從當初寶來文創與鼎泰豐的契約來看,所創作出來的卡通人物作品,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寶來文創,而非屬於鼎泰豐公司。
鼎泰豐公司與寶來文創合作多年後,結束合作關係,鼎泰豐公司就找了其他公司,繼續使用這幾個卡通人物製作周邊商品。作為出錢的公司,鼎泰豐可能認為,自己可以使用這幾個卡通人物的著作權,不用得到寶來文創的同意。但實際上,鼎泰豐並不擁有著作財產權,因而寶來文創才提起訴訟。
提起訴訟後,智慧財產法院認為,「Q 版包仔」、「Q 版籠仔」的著作財產權,確實歸屬於寶來文創。但因為在雙方合作關係期間,鼎泰豐就已經委託其他公司使用這些圖案,寶來文創沒有明確表達反對,所以屬於「默示授權」。關於此點,沒有明確表示反對,是否就等同於「同意授權」,其實有很大的爭議。但不管如何,這個部分法院已經判決,鼎泰豐公司並沒有侵害「包仔、籠仔」的著作權。 但是,寶來文創另外主張,其所設計的「Q版鼎仔」(以鍋鼎為形象設計的卡通人物),還有「飛鳥圖案」,著作財產權也屬於寶來文創,而鼎泰豐公司一樣未經授權就繼續使用。該部分也判決確定,鼎泰豐確實侵害了寶來文創的著作權。
【延伸閱讀】
- 著作權歸屬問題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有關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之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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