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在商業間諜的訴訟案件中,被竊取營業秘密的公司往往會陷入兩難的局面,因為居於原告地位的公司或企業,必須負起舉證責任,並且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及被告展示自己營業秘密的內容,然後再舉證商業間諜竊取了那些秘密,進而取得民事與刑事訴訟的勝利。而在揭露與被竊秘密相關的技術與文件時,往往會將尚未洩漏的秘密一併在法庭上公開出來,讓原本沒偷到該秘密的公司「賺到了」相關的技術,連帶地使被竊取營業秘密的公司蒙受更大的損失,遂陷入了提告與否的兩難窘境。

為了更妥善地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司法院制定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 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如果接受法院發出秘密保持命令的相關人士,違反命令而為訴訟以外的使用,或揭漏技術內容予其他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依審理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隨著科技的發達與技術的精進,保障製程與方法的營業秘密越來越受到廠商與司法機關的重視,多瞭解智慧財產權的知識,才能「關心自己、也關心別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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