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上週有某交響樂團來電諮詢著作權問題,問的內容是:「我們交響樂團上個月應邀表演,現在有一間唱片公司想要將演出內容出版CD,是不是只要我們團同意就可以呢?」筆者想了想,就舉例回答道:「若是我拿了你的道具來變魔術,表演完後是不是可以將你的道具據為己有呢?」交響樂團的人答說:「當然不行啊!道具還是我的,我只同意借你用,用完要還給我啊!」筆者接著說:「對啊!貴團演奏的曲目若仍在著作權法保護期間50年內,作曲者同意貴團演出,演出完就不能再做其他的利用;唱片公司想要發行CD,會涉及到原作曲者的權利及貴團的表演權,必須要同時取得作曲者與貴團的同意才行,不能僅由貴團同意喔!」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曲」本身就是第5條第1項第2款的「音樂著作」,交響樂團的「表演」則是第7條之1規定的的「獨立著作」,兩者雖然相關但仍為不同的客體;交響樂團要利用他人的「曲」之前,要取得作曲者的同意,唱片公司想要將演出內容出版CD、或是任何人想要上傳Youtube網站,都要同時取得作曲者與表演人的同意,缺一而不可。

另外,在回覆交響樂團的諮詢時,筆者也討論到超過著作權法保護期間50年著作的利用問題,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33條的規定:屬於個人的作品保護終生加50年,屬於法人者保護公開發表後50年;例如樂聖貝多芬在1827年即已過世,即使當年就有著作權法也已逾期而不受保護,此時演奏者仍然可以就「表演」取得獨立的著作權,所以市面上某些知名樂團的演出CD仍然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可以任意擷取使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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