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青青校樹、芭樂蓮霧、鳳梨西瓜攏有~~」當驪歌響起的時候,舉行畢業典禮的各校門口就會聚集著賣花束的攤商,筆者猶記得當年大學畢業時,學弟妹也不能免俗地去買了一束送給我捧著,說實話我只覺得手痠,心裡想著還是折現比較實在吧?後來回家插在花瓶裡觀賞了幾天,等到花謝就扔到垃圾桶裡了。

話說有些花店將金莎巧克力做成美麗的花束,金光閃閃的很能奪取路人的眼球,而且回家後可以吃掉、不會凋謝,果然是「送者大方、受者實惠」的好物;但也有人說起金莎花束的時候頗不以為然,因為花束裡的金莎巧克力吃起來味道不一樣?仔細一瞧才發現金色包裝紙與咖啡色紙碟跟正牌金莎一樣、但是標籤上的英文不是「FERRERO ROCHER」?甚至沒有標籤貼紙?這樣子算不算是侵權仿冒呢?

傳統的商標法只保護文字和圖形樣態的商標,不能及於金莎巧克力的金色包裝紙與咖啡色紙碟所構成的立體形狀,在民國80年以後可以受到公平交易法關於商品包裝或外觀的保護,直到92年以後商標法增加「立體商標」的保護樣態,這種仿冒行為才能較明確地受到規範。義大利商費列羅公司也在93年間申請金莎巧克力的立體商標,並於95年間獲准列為註冊第01200291號彩色立體商標;如果還有廠商以為不仿冒文字、只抄襲外觀就算沒事的話,可能就要面對商標法第95條: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費列羅公司不僅註冊單顆巧克力的立體外觀,為了避免被有心人士鑽法律漏洞,連整盒的盒子外觀(註冊第01920597號立體商標)、整盤堆得尖尖的巧克力塔(註冊第01673774號立體商標),也都申請立體商標保護,這就有點「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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