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服裝廠商在販售的校服產品上面印校徽,是依照學校制定的規格樣式而印刷或縫製的,也是業界行之有年的習慣;反過來說,如果校服沒印校徽就不是校服了,穿著進學校搞不好還會被糾察隊登記去罰站呢?
話說台中市南區有一間國小,在104年5月間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校徽圖形商標獲准,並於105年1月專屬授權給一位李姓廠商使用,該廠商隨後對其他三家販售同校制服的服裝行採取法律行動,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報警搜索扣押印有校徽商標的制服達數百件;截至本文撰寫時間為止,其中一家服裝行的案件還在地檢署偵查庭審理中。
校服印校徽既是行之有年的習慣,怎麼還會被人告呢?這問題不是出在學校:學校申請商標是合法正當的行為,確立保護校徽的意識與認同,值得鼓勵;問題也不是出在廠商:廠商拿到商標的專屬授權後,理所當然地行使其專用權利,看起來也很理直氣壯;至於接受報案的警察局派出所就更沒問題了,搜索扣押侵害商標權的仿冒品,然後移送地檢署給檢察官偵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檢察官開偵查庭就更沒有問題了,一切都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誰敢說檢察官違法?…那麼,問題到底出在哪裡呢?
癥結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合理使用,有如市面上的中古車行在招牌上標示「Benz」、「BMW」、「Audi」、「Lexus」等車廠標誌一樣,只要這樣的標示行為是符合業界的習慣、該車廠標誌是販售中古車的廠牌說明,並且強化標示中古車行自己的品牌或店名,就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的拘束;只是這樣的認定權責是在檢察官或是法官的手裡,要等到地檢署或法院審理後才能還服裝行一個清白,被告這段期間只好多跑幾次法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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