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服裝廠商在販售的校服產品上面印校徽,是依照學校制定的規格樣式而印刷或縫製的,也是業界行之有年的習慣;反過來說,如果校服沒印校徽就不是校服了,穿著進學校搞不好還會被糾察隊登記去罰站呢?
話說台中市南區有一間國小,在104年5月間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校徽圖形商標獲准,並於105年1月專屬授權給一位李姓廠商使用,該廠商隨後對其他三家販售同校制服的服裝行採取法律行動,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報警搜索扣押印有校徽商標的制服達數百件;截至本文撰寫時間為止,其中一家服裝行的案件還在地檢署偵查庭審理中。
校服印校徽既是行之有年的習慣,怎麼還會被人告呢?這問題不是出在學校:學校申請商標是合法正當的行為,確立保護校徽的意識與認同,值得鼓勵;問題也不是出在廠商:廠商拿到商標的專屬授權後,理所當然地行使其專用權利,看起來也很理直氣壯;至於接受報案的警察局派出所就更沒問題了,搜索扣押侵害商標權的仿冒品,然後移送地檢署給檢察官偵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檢察官開偵查庭就更沒有問題了,一切都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誰敢說檢察官違法?…那麼,問題到底出在哪裡呢?
癥結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合理使用,有如市面上的中古車行在招牌上標示「Benz」、「BMW」、「Audi」、「Lexus」等車廠標誌一樣,只要這樣的標示行為是符合業界的習慣、該車廠標誌是販售中古車的廠牌說明,並且強化標示中古車行自己的品牌或店名,就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的拘束;只是這樣的認定權責是在檢察官或是法官的手裡,要等到地檢署或法院審理後才能還服裝行一個清白,被告這段期間只好多跑幾次法院囉。
(如有本文相關的問題,請e-mail至ipotaichung@tipo.gov.tw或電04-22513761~3)
有個疑問,學校將校徽專屬授權給單一廠商印製,是否構成圖利廠商之嫌。
余老師好:
謝謝精彩專文分享,但有下列二個問題想請教老師:
1.學校既然是「專屬授權」給李姓廠商,不就代表其他服裝行並無權使用該校徽進行校服印製?換言之,不是已能明確判定三家服裝行侵害商標權嗎?
2.假如三家服裝行有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的拘束,那麼李姓廠商拿到學校校徽的專屬授權的意義何在?
余賢東老師回覆如下:
1.[專屬授權]是商標授權的一種,
係商標權人依照商標法第35條賦予的權利、再依第39條行使,惟仍不能阻卻第36條[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的適用;
所以,不論是[專屬授權]或是[專屬授權],僅在商標權利行使或是否取得訴訟地位而有所區別而已,不能當然地否定第三人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亦不能明確地判定第三人(其他三家服裝行)侵權。
2.通常校服上會有兩個標示的地方,一個是衣服正面或胸口的位置,須依學校規定方式標示校徽、以表彰穿著者的身分(學生或教職員),另一個地方是”衣領下方標籤”、標示製造廠商的名稱與品牌,這兩個地方分別具有不同的”指示”功能。
李姓廠商取得學校校徽的專屬授權之後,可以在”衣領下方標籤”、標示學校校徽表示該服裝是在學校授權下製造,給消費者的感覺、有如”正廠”授權製造一般,
至於其他未取得授權的廠商,也可以在”衣領下方標籤”、標示製造廠商的名稱與品牌、有如”副廠”一般,但是、兩者若都符合並遵守學校的規範而具有一定的品質;此時、校方或被專屬授權人自不得以”維護品質”為由而主張商標權被侵害,
其他廠商可以主張商標法第36條[合理使用]的規範而免於被拘束,若是校方或被專屬授權人提告、應為濫用權利而”可能”不受法律保護。
3.商標法第36條[合理使用]的道理很簡單,
街上的中古車行就是最好的例子,譬如說車行招牌上的[XX車行]旁邊通常還會標示[BENZ]、[BMW]、[AUDI]…等商標,此時[BENZ]、[BMW]、[AUDI]…等商標僅為該車行有販售(或可能販售)這些廠牌的汽車,[BENZ]、[BMW]、[AUDI]…等商標權人就不能主張中古車行的使用行為是侵害商標權,這也就是商標法第36條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的本意。
4.最後,學校若遵循採購法規的公開招標程序授權給單一廠商,就不會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只是廠商須遵守商標法第36條的規範,商標權的排他範圍就會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
謝謝您的來信,歡迎繼續關注圖書館部落格文章喔!
1.更正回覆內容第四行:
所以,不論是[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僅在…
2.另外,補充說明[商標授權]內容如下:
(1)商標權利的本質是一種排他的專用權利,
在[專屬授權]的情況:只有被授權人可以專用(包含再授權之被授權人),
在[非專屬授權]的情況:商標權人(總店)、被授權人(分店)、另外授權的被授權人(其他加盟連鎖店)都可以用;
所以,不論是[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都是取得[專用權利]的授權,
而專用權利(依商標法第35條所賦予)的例外(第36條的合理使用)並未因[專屬授權]而排除適用。
(2)[賣校服印校徽就被告?]文章中案例的最新進度,
是檢察官認為三家服裝行有侵害商標權之嫌而起訴,
在後續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的過程中,
其中一家向筆者諮詢的服裝行迫於壓力而與告訴人和解,
還有兩家服裝行仍在答辯中。
(3)站在研究商標法制的立場,
深覺當事人未能堅持引用[合理使用]規定抗辯成功、卻半途認輸和解而遺憾,
然而、在法庭上面對法學素養與經驗都豐富的檢察官,
未聘請律師的被告、又有幾人能堅持到底獲得無罪的判決?
很多同學(或民眾)曾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然後就對法律、或法律人抱持著畏懼、敵視或不屑與之為伍的態度,
何必呢?法律是社會的規範,”人”豈能自外於社會而存在?
多了解一點法律、多培養保護自己的意識,
同學們出了校門後能夠不吃虧,
就是老師投入教育(上完班還要教書,累啊!)的初衷與功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