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前任教育部長吳茂昆於今(107)年7月3日被監察院彈劾,理由是吳前部長在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拿學校的專利到美國開了一間生技公司,還到大陸申請專利。彈劾是否成立的結果尚未可知,但是學校教授研發的專利歸屬問題卻層出不窮;有些教授會找親朋好友當人頭,待賣出專利權後坐收技轉金,甚至透過民間的協會申請補助拿研究費,學校根本不知情。
其實,專利法對於研發成果的歸屬有明確的規定,受雇於學校的教授們不能單純地認為研發的成果當然屬於自己,如同汽車工廠員工製造出來的汽車不屬於員工一樣;我們可以看到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果教授與學校曾簽約規定專利歸誰所有,那就依照契約的約定;如果教授與學校沒有簽約,研發的成果依照前述規定就歸學校所有,教授只能向學校要求適當的獎金或是分配相當比例的授權金。
筆者在96年時看過一件專利舉發案件,長庚大學醫學暨工程學院的一位蔡姓副教授曾經申請獲准幹細胞的相關專利,校方認為依據前段所述的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部分的專利權應該歸屬於學校;蔡教授卻說受聘學校期間係從事教職而非做研發工作,研發成果並非「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而仍應歸屬於教授所有;負責審理的智慧財產局依據現行大學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認為「研究」是職務上的行為,處分舉發成立而讓學校共有此項專利才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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