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民國99年11月間,藝人大S婚禮送給賓客的伴手禮「嬌蕉包
」,因為將售價二十幾萬元起跳的柏金包圖樣,轉印到只賣一千多
塊錢的帆布提袋上,引起話題並在購物網站上大賣;後來被法國愛
馬仕公司提告,報載嬌蕉包公司的公關人員說:「嬌蕉包不是拷貝
,是以幽默的方式詮釋精典」。
藝術創作者常以安迪沃荷普普藝術為例,主張改作是合理的創
作行為而沒有違法;然而,在「嬌蕉包」的案例中,並沒有看到進
一步創作的部分,只看到帆布包上印著柏金包的橘色外觀圖樣、還
有近似的馬車商標;所以法官痛批嬌蕉包公司「搭便車」、「利用
愛馬仕來拉抬自身產品」,最後在2012年12月間嬌蕉包公司改口道
歉、銷毀存貨、賠償並與愛馬仕公司達成和解。
反觀美國南加州Santa Monica市設計師Tara Martin製作的「My
Other Bag」帆布提袋,雖然也是轉印了香奈兒、LV及柏金包的圖案
而被告,但是承審的Furman法官認為這比較像是恭維或讚美,大家
應該要一笑置之而不是告來告去,所以在2016年1月間判LV敗訴。
還有一種情形也頗讓名牌包公司頭疼,就是華人社會裡舉辦告
別式時,禮儀公司為了表現子女兒孫們的孝心,精心準備燒給亡者
使用的紙紮名牌包(包裡面還附贈國內外各大銀行的信用卡、各國紙
鈔及最新款iPhone手機);報載Gucci公司曾發函警告部分香港的禮儀
用品店,希望避免消費者誤會Gucci公司同時販售殯葬用品,以維持
品牌形象;可見品牌公司維護商標的努力與用心,連開「地下分店
」也不行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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