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隨著網路的發展與電子商務的興起,許多鄉民們將網拍當成了兼職或是主業;對於消費者而言,網拍是一個物美價廉的選擇,例如筆者去年買了組迷你音響,作為女兒考上理想學校的禮物,P牌的藍芽音響在傳統大賣場與購物網站竟然價差達到近五百元?當然就在網站下訂單囉。

回過頭來看看從事網拍的鄉民們,如今大家都知道賣仿冒品會被抓,所以大多數的賣家都循規蹈矩地賣正品;可是,賣正品竟然還會被告?還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為四個月(參見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23號刑事判決),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因出在賣家用了原廠拍攝的照片,有些賣家心想:反正我賣的又不是仿冒品,都是在幫原廠促銷賺錢,轉貼幾張原廠的圖片有啥關係?俗語說:「好馬配好鞍」,賣正品當然要用正廠的照片啊!可是呢,法律可不是這樣規定的喔,這些照片都是原廠雇用的攝影及美工團隊精心取景、或出資聘請專家拍攝而得,看起來當然是「燈光美、氣氛佳」能夠勾起消費者購買欲望的型錄照片;與一般賣家隨手將商品擺在桌上、胡亂拍張照就上傳的相片相比,當然是原廠拍攝的型錄照片較為精美;所以囉,原廠努力的成果應該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第5條關於「攝影著作」的保護,如果經銷商與原廠間訂有供銷的契約,就可以在契約中明文約定經銷商可以使用哪些原廠製作的型錄照片,應可避免日後侵權的爭議。

筆者曾經看過一張賣靴子的型錄照片,畫面上的靴子漂浮在半空中,像是有人穿著走路的模樣,旁邊兩根鞋帶也靈巧地舞動著,整張照片可以用「躍然紙上」來形容,賣家當然要經過原廠授權才能夠安心地使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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