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珍玲老師 / 土地管理學系)

國家賠償法請求權時效之計算(一)

甲經營A餐廳2年,頗受好評,為打卡名店之一,一日因員工使用瓦斯爐不慎,發生大火,致顧客甲等人燒傷。嗣後經警方調查,發現A餐廳自營業至今,消防主管機關未曾依法定期為消防安全檢查,以致消防設備有缺失未能及時發現改正,問甲等人可否請求國家賠償,又如甲等於事發後10年始向該管縣市政府申請請求國家賠償,是否可行? 是本案甲等可否請求國家賠償,首應釐清者是消防主管機關未依法定期檢查,是否屬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所規定「怠於執行職務」?又本案火災係餐廳員工使用瓦斯爐火不慎,與主管機關未依法定期檢查、執行取締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又本案有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一、時效之意義及目的

時效制度乃係指一定事實狀態存在於一定期間之法律事實,因權利之不行使,而造成無權利狀態,繼續持續存在於一定期間,而發生權利消滅之效果。時效制度與人民之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其目的係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尊重權利既存現狀,避免因時間經過發生舉證困難,致使法律關係處於不安定之狀態,以維護公益。因此時效制度上具有提醒權利人即時適當的行使權利,使權利人不敢怠於行使權利之教育意義及督促功能,故時效制度不僅於民法領域有存在之必要,公法範疇內亦然 。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