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逢甲的同學常問我:「老師啊,那個我們學校門口的夜市裡有兩家惡魔雞排,歡樂街裡面的那一家說他們是正牌的,可是另外一家說嘴巴開開的惡魔才是創始店,到底哪一家是真的呢?」由於筆者上課到晚上八點還要回家吃晚飯,沒有機會逛夜市吃雞排,所以也不知道什麼惡魔雞排?更不知道哪家嘴巴閉、哪家嘴巴開了?

撇開口味好不好吃的主觀認定問題,讓我們從主管機關的登記資料來分析:
第一家塗先生的「惡魔D2」是在101年2月9日申請、並於同年11月獲准列為註冊第01546062號商標,指定在第43類「小吃攤」類別;
第二家黃先生的「惡魔雞排」是在102年5月1日申請、並於同年12月獲准列為註冊第01612230號商標,指定在第29類「炸雞排」類別;

而同學詢問的「嘴巴開開的惡魔」圖樣比較像第二家黃先生的,可是網路消息指出是還有一位梁先生才是原創者?…然後黃先生與梁先生在台中各大夜市都宣稱自己才是正統的創始店,讓消費者無所適從。

如果就商標申請的時間前後順序來看,第一家註冊的塗先生才是可以在夜市擺攤賣雞排的正主,第二家註冊的黃先生應該不可以在夜市賣雞排,因為涂先生指定的是第43類「小吃攤」類別,可以開餐廳、在夜市擺攤賣臭豆腐及炸雞排等種種小吃;而黃先生指定的是第29類「炸雞排」類別,性質上偏向工廠生產的、一包一包的「冷凍炸雞排」;這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所以在國際商品分類上屬於不同的類別。而且黃先生後來在104年5月6日申請第43類「小吃攤」類別被駁回,可見第29類的「炸雞排」商品不能以第43類「小吃攤」形式來販售…所以,第一家的塗先生袖手旁觀,反而是第二家的黃先生與梁先生爭個不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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