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去(105)年5月間,有一位先生拿了兩雙拖鞋來筆者辦公室問「著作權」的問題,筆者仔細端詳了兩雙拖鞋許久,這鞋面上沒有繪製花草鳥獸的美術圖案,造型與一般的拖鞋也沒有太大的差異,如果想要尋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頂多是試著申請外觀新穎的設計專利而已,怎麼會牽扯到著作權呢?

後來這位先生拿出一張通訊軟體Line上面轉寄的圖片,赫然是財團法人某某著作權協會核發的「著作權登錄證書」,著作名稱是「超舒適防滑拖鞋」,種類是「美術著作」?而且還有兩行添加的警告文字:「超舒適防滑拖鞋為本公司登記有著作權的拖鞋,為避免同業先進未經同意而進口銷售,特此先行告知以避免無謂的刑事訴訟,謝謝。」

來諮詢的先生無奈地看著筆者,憂心忡忡地問道:「拖鞋怎麼會有著作權?我真的會被對方告上法院而被判刑賠錢嗎?」

話說這智慧財產權包含了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領域,原則上專利要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而著作權要保護的是詞曲音樂、小說電影等創作;少部分的產品會同時受到專利與著作權的保護,但是在侵害樣態上仍有區別。

以前段詢問的「超舒適防滑拖鞋」而言,客觀上欠缺著作的原創性要件,且參考主管機關公布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中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等例示的種類,實在很難將拖鞋與前述的任一內容相提並論,自然就不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業者因為專利除刑化的原因,想要透過著作權法獲得刑事責任的保障,這是無視於產品本質的投機行為;日後若告上法院,才知道還是無法禁止他人販售相同商品的時候,才會知道白花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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