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如果看到以下的廣告,您會相信它?還是嗤之以鼻呢?
「神奇眼罩:帶眼罩可以治失眠喔!」
「百靈按摩墊:天天使用,可以治骨刺!」
一般來說,理性的消費者通常不會相信這種誇大療效的廣告,但是,如果這個產品旁邊擺出印有國旗、蓋了政府關防的「中華民國專利證書」,且經查證屬實的話,您是信還是不信呢?
猶記得二十年前,筆者還住在台北羅斯福路附近的時候,有天陪著我家女王大人到公館夜市逛街,看到路邊賣烤香腸的攤車上,掛了張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核發的「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好像這裡烤的香腸是經過政府認證似的,其實商標與認證無關,主管機關也不能保證吃了不會拉肚子;同樣的道理,自民國93年7月起改採形式審查的新型專利,並未經過主管機關的實質審查與認可,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原則上只要送件登記就可以拿到證書(請參閱本專欄100年9月20日文章:新型專利證書—證書滿天飛?)這樣的制度被有心人士利用,產生了專利局好像在幫「賣藥的」背書的負面印象;其實,這是登記制與審查制的法制選擇結果,世界各主要國家都有相同的問題,不是我們台灣的特產啦。
最後,前述可以治失眠的「神奇眼罩」,與可以治骨刺的「百靈按摩墊」都是筆者杜撰的,請不要來信指名購買喔。
(請參閱:公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媒體報導有關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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