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 /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好來塢的賣座電影,通常都會拍攝續集來賺大錢(另外一種說法是:電影公司為了回應廣大影迷的熱烈期盼…),例如變形金剛都出到第4集「絕跡重生Age of Extinction」了,我家中那位正在唸小學少爺,陪著逛賣場經過影音攤位時,就流露出非常想買的眼神,恰巧遇到也很著迷的變形金剛迷老爸筆者我,父子倆就瞞著女王大人偷偷地買了一套四集DVD回家看。

沒隔幾天,就有民眾寫信來問相關的問題:這位民眾用玻璃纖維材料創作了一個兩公尺高的變形金剛,想要透過網站販售,詢問是否會有侵權問題?筆者的回答如後:「柯博文、大黃蜂等特定造型的[變形金剛],既然是電影公司(或創作人已移轉予電影公司)所創造或受保護之造型,您的[變形的金剛造型產品]就不能與其近似,否則,恐被認定為該作品”並非”由您自行完成,而只是抄襲或複製電影公司的既有著作。另外,如果您的[變形的金剛造型產品]不會讓消費者聯想到與該電影公司有關,且是您”自行完成,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當然也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講得簡單一點,就是人人都可以製作自己的變形金剛,或是把變形金剛再度變形到認不出來是柯博文或是大黃蜂為止;但就是不能仿冒電影裡的變形金剛,更不能拿出去賣錢…這除了著作權的保護之外,還涉及了公平交易法「搭便車free rider」仿襲的概念,如果我們是靠著別人的知名度來賺取利潤,就等於是占人家的便宜,當然不值得鼓勵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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