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英國有位野生動植物攝影師大衛‧史拉特,2010年去印尼蘇拉威西島拍攝保育類動物黑冠猴的照片時,將相機設定在”自拍”的模式,任由猴子按下相機的快門,在拍得的數百張相片中過濾出四張對焦清晰的照片;這四張照片因為拍得太可愛了,被維基公司放在網站上作為共享資源,攝影師大衛要求維基網站移除遭拒。
從智慧財產權法的角度來看,只有”人類”的智慧結晶才能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以“照片“而言,約略可以分成三種情形:第一、人類拍的照片,要在精心的取景下,具有相當程度的美感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第二、人類拍的照片,如果只是隨手拍攝所得,並未具有一定程度的美感,就不能算是「攝影著作」。第三、非人類拍攝的照片,例如:動物或是非由人類直接操作的機器(筆者偶爾收到測速照相機拍得的超速照片,往往訝異警察伯伯的拍攝角度,竟能把我的小車車拍出法拉利般的英姿…不小心開太快了啦!小朋友不要學喲),即使照片拍的”燈光美、氣氛佳”,也都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前一段猴子自拍的案例裡,維基網站依據美國著作權法規定,主張該照片並非人類的創作、該照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拒絕攝影師大衛的要求;所以,以後切記不要把相機交給猴子玩自拍,除了照片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之外,要是猴子不小心把價值不斐的相機玩壞砸爛的話,那多划不來啊!
(新聞參考:103年8月9日自由時報A17版報導:「猴子自拍、攝影師爭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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