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去年(2013)十月,筆者在處理詢問智慧財產權問題的電子郵件時,有一位民眾詢問:「早在兩年多前,市面上就已經出現“盆栽”造型的咖啡,杯中七成是咖啡、上面三成是奶泡、最上面灑巧克力餅乾屑做成泥土的模樣,再插上兩片薄荷葉,外觀上很像迷你的盆栽;最近有人發律師函警告咖啡業者,強調他們已經取得專利,要求同業停止使用及販售……我要請問的是,兩年多前就已經出現的舊產品,為何可以取得專利?」

筆者瀏覽相關網頁後,很佩服咖啡業者的創意與巧思,那杯拿鐵看起來真的很像盆栽呢!不禁聯想到台中一中夜市有間「馬桶」主題餐廳,上次帶小孩去吃「馬桶咖哩飯」,只見黃色的咖哩飯盛在馬桶造型的食器中,大家都笑歪了……!言歸正傳,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規定「申請前已公開實施」的產品或技術、不得申請專利,但是自民國93年開始,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請參考https://blogcastle.lib.fcu.edu.tw/archives/1466「新型專利證書—證書滿天飛?」一文),所以,如果申請人以先前技術申請新型專利,仍會通過形式審查而取得專利證書,此時證書上會註記明確的教示,告訴專利權人要提示技術報告才可以進行警告。

如果專利權人沒有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就發函警告他人呢?這就脫離了專利法,而進入公平交易法的領域;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民國86年5月間即已訂定「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收到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的業者,如果認為這是專利權人的不公平競爭行為、藉著僅通過形式審查的專利權或商標權濫行警告,當然可以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繼續賣好看又好喝的「盆栽咖啡」囉!

(如有本文相關的問題,請e-mail至ipotaichung@tipo.gov.tw或電04-22513761~3)

【館藏資源】

1.圖書
書名:新型專利申請實務
作者:王錦寬編著
館藏地:2F中區人文社會館藏專區
索書號:440.6 1083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