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小龍年開春上班的第一天,筆者辦公室來了一位美麗的俄羅斯小姐,她有著碧藍的眼睛、白皙的皮膚、閃亮的金髮、、、咳!咳!老衲(筆者)趕緊在心中默背心經:觀自在菩薩,行深般若波羅蜜多時,照見五蘊皆空、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才能夠定下心來,專心地傾聽這位民眾詢問的問題。

還好這位俄羅斯小姐能說流利的中文,不然筆者就要到樓下請外交部的同仁幫忙翻譯囉;她問:「我想用歐麥珈-Oh My God!作為俄羅斯美食餐廳的店名,可不可以註冊成為商標呢?」姑且不論商標法規與審查基準怎麼說,站在一個消費者的立場來看,可能會把英文的「Oh My God!」想成是「我的上帝哪!怎麼有這麼好吃的餐廳呢?」的廣告意思;另外,其他的美食餐廳也應該可以用這一句感嘆詞、誇張地描述所提供食物的美味吧?所以,筆者一方面解釋著這樣的看法,一方面檢索著商標資料庫,查到了註冊第01406534號「歐肯Oh!my God比薩潛艇堡」商標,其中的「Oh!my God」、「比薩」及「潛艇堡」部分被認定是不像商標的一般用語或說明性文字,沒有賦予註冊商標應有的專用權利。

在解釋完英文的部分之後,也協助檢索了中文「歐麥珈」的部分,請這位美麗的俄羅斯小姐考慮後再提出申請,並且祝她的餐廳「生意興隆通四海、財源廣進達三江」(這副對聯做生意的都能用、應該也不能註冊喔!)

(註冊第01406534號「歐肯Oh!my God比薩潛艇堡」商標的資料請參見下列連結:http://tmwpsearch.tipo.gov.tw:8080/SearchWord/wfm10110.jsp?sysid=2101406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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