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老師/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在公司與公司之間、甚至是國家與國家之間,都有可能存在著刺探機密的商業間諜,企圖以較低的代價取得競爭對手價值高昂的技術或機密,一旦被這些商業間諜得手、企業的損失將難以估算;因此,在積極研發新產品的期間,同時也要注意保護企業本身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資訊—這些都是「營業秘密法」要保護的範圍。
商業間諜的手段有哪些呢?除了電視電影演出的精采情節以外,在「營業秘密法」第十條規定了許多種態樣,包括:以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等等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都算是商業間諜的行為。
關鍵技術是企業投入巨額的人力、物力研發所得的結果,有些公司為了保護這些價值不斐的營業秘密,保密工作做得堪稱滴水不漏,除了在研發區域設下嚴格的門禁管制,對出入人員的隨身物品亦詳加檢查;部分產品的配方都是在總公司調配好之後、再送至其他地區的加工廠處理,詳細的配方成分只有少數人知道,以防止商業間諜的刺探。在與交易對象洽談生意時,進去會議室不僅不能攜帶行動電話(比當兵還嚴格,部隊中可帶無照相功能的手機),離開的時候、據傳聞指出連一張紙都不能帶出來,會談中提到的內容都只能憑記憶,以確保營業秘密不會外流。
乾脆將圍牆上的警語「安全第一、品質至上」,改成「保密防諜、人人有責」、或是「商業間諜自首、既往不咎」?如此一來,似乎可以天天提醒員工保密的重要性,只是有些時空錯亂的突兀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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