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老師/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盜版光碟有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當然不敢拿出來在自家店面播放;可是,如果我家開的是美容院、播放的是正版的音樂CD,為什麼還會收到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通知函、要我繳那個啥「使用報酬」?還有哇,聽說如果被告上法院的話,最重可以關上三年有期徒刑?這是真的嗎?

以上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自己家裡有開店的、或是親朋好友的店面有播放音樂、影片、電視節目的同學都要注意囉!原則上在公開的場合播放音樂或影片,都要先取得同意後才能播送,正版CD通常只授權可以在個人或家庭場合播放;要在店面撥放、達到招攬顧客(輔助營利)目的,需要另行獲得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其中一種或多種的同意或授權。

這個道理有些像「女友」與「女王(老婆大人)」的差別,情侶熱戀時常常親暱地稱呼女友為「老婆」,但總不能在公開場合這樣介紹吧?一旦得到女方家長(及/或)女友的同意,且在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證人的見證之下,就可以在公開的場合以此稱呼。同樣的一個人,「女友」階段只能私下叫「老婆」過癮,須等到取得另外的同意或授權後,才能公開的稱呼「老婆」,這道理與:同樣的音樂,要取得另外的授權才能公開播放,確是有幾分相似。

那麼,可不可以免費地在店面撥放音樂呢?現階段僅有「單純開機」不涉及侵權,就是使用一般的天線、電視或收音機,直接打開收視收聽空中訊號的話,就不必付費使用;但是,如果將接收之訊號再處理、擴大或拉線給其他機器使用的話,就不算是「單純開機」而需取得授權;至於正版CD呢?當然不能算是「接收」訊號,要小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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