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知識經濟時代來臨,無形資產佔公司資產之比重已高達百分之八十(註1) ,也逐漸成為企業重要利潤來源,因而就該等無形資產之取得、使用及保護愈形重要。從而在企業取得無形資產後,如何有效保護以避免他人竊取,及如何加值應用,乃現代企業需面對之重要課題。

以往企業在無形資產管理上,尤其是核心技術或製程,大多認為透過專利權之取得即足以保護其不受他人侵害,並可確保未來之利潤。然實際上不是所有無形資產都適合以專利權加以保護,例如在晶圓產業中,晶圓廠商為了申請晶圓製程的專利權,依法必須公開其製程實施之步驟、方法等相關內容,以向政府換取一定期間的排他權(註2) ,但風險在於專利期間屆滿後,該晶圓廠商所揭露之製程即回歸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任何第三人均得自由利用,從該時起,因該製程所得之技術上領先地位即喪失。

若企業主不願意辛苦研發之製程因申請專利而公開,亦不願因專利期滿而喪失獨占的權利,只要做好內部的管理措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也可轉而透過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實務上認為只要欲保護之無形資產能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即新穎性、價值性、秘密性,該無形資產即能成為營業秘密之客體(註3),而受有營業秘密法之保護民事方面,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3條之規定,若第三人侵害營業秘密者,企業主得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刑事方面,若侵害行為同時符合刑法上之構成要件,行為人尚有成立背信罪、洩漏工商秘密罪、利用電腦洩密罪;人事管理方面,在實務上,若一無形資產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則企業主與得知此營業秘密之員工或被授權人簽屬之競業禁止約定及保密約定較不容易被認定為不合理。

由此可知,以營業秘密之方式保護無形資產,相較於採專利權方式保護有其優點,但仍需注意營業秘密並非能透過申請而由智慧財產局所核准之權利,而是在個案中由法院審視企業就無形資產所採取之保護措施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之規定而視,故企業如何解釋保護無形資產所採取之手段已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三款要件,實為採行營業秘密保護最重要之處。

註釋:

註1.  有關無形資產站企業資產之比例,請參Ocean Tomo官網,http://www.oceantomo.com/productsandservices/investments/intangible-market-value,最後瀏覽日100.9.1。
註2. 請參專利法第26條、第51條、第56條之規定。

註3. 我國營業秘密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具體來說,營業秘密可能包括專利資料、客戶名單、財務資料、軟體原始碼、產品設計原型、產品規格、經銷商資料、行銷計畫、消費者資料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