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老師/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在很久以前…王子總是要披荊斬棘才能追求到公主,就像部分發明人必須歷經多次補充修正、面詢激辯才能取得專利證書一樣,在那段古老的時光裡,專利證書是稀有的、罕見的、珍貴的品質保證;曾幾何時,竟有人在會議上質問專利主管機關的代表:「你們專利現在怎麼隨便申請、就隨便核准發證書哪?這證書到底有沒有效呢?」
請各位不必費疑猜,筆者絕不是那位故事裡的王子,但肯定是那位被質問的代表:事情發生在今年八月初,筆者奉派至某協會宣導釋疑,部分協會會員因遭同業出示專利證書警告,卻又質疑該項專利為先前使用之技術而不應該被核准,遂提出如上段末的質疑。
這要從2004年7月1日說起囉,我國專利分成發明(全新創作/技術層次最高)、新型(既有物品結構改良/技術層次較低)與新式樣(外觀設計)三種,當時為鼓勵產業升級、促使產業多多申請技術層次較高的發明專利,遂修改專利法將新型專利採行「形式審查制」,簡單來說就是不經審查實質內容、就可以領到新型專利證書;如此一來,新型專利極易核准、也就造成新型專利證書滿天飛的現象。
某些購物台的節目,有些主持人對於產品附有新型專利證書大加宣傳讚揚,講了半天也不知道這個專利有沒有效?因為在新型專利證書如此容易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法104條要求專利權人需要搭配「技術報告」才能警告他人,而根據專利主管機關的統計,約有三分之一的新型專利應該是不值得保護的;更何況有些產品急著上市、尚未申請技術報告就自吹自擂一通,講得是天上少有、地下難尋、買到賺到、不買可惜?配合著倒數秒數的滴答聲,看來還真是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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