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老師/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今年二月下旬報載:逢甲夜市熱門小吃「豐收」烤蝦店,因合夥人拆夥、原股東另起爐灶經營「豐收王國」烤蝦店,兩者均使用黃底橘字招牌,其上標有「豐」字設計圖與「豐收」字樣;後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者商標近似,判決後起爐灶的股東不得使用「豐收王國」商標。

首先,我們可以從同學(身為消費者)的角度來分析,同學在逛夜市時、會不會覺得「豐收」烤蝦店與「豐收王國」烤蝦店有關聯?有加盟連鎖的關係?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大部分的消費者會認為這兩家店都是「豐收系列」的烤蝦店,而且招牌顏色字體又這麼像,當然是系出同源的分店囉!所以,如果同學誤以為後者就是正牌的老店、事後得知兩家竟不相干、心中難免會有尷尬的感覺。

其次,若以同學未來自己開店(身為經營者)的角度來分析,作為前公司共同經營的股東,可不可以使用前公司的商標呢?如果是單純的合夥關係,因為分不清楚孰先孰後,應該是可以繼續使用;如果是成立公司來經營的話,由於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註冊商標歸公司所有,股東僅能分配股息紅利,就不能使用公司的商標了!

實務上最麻煩的應該是店名的登記問題,以本件報導案件而言,若「豐收烤蝦食品行」先行向台中市政府登記,那麼「豐收王國烤蝦食品行」能不能在後獲准登記呢?依據商業登記法規定是可以的!但這僅僅止於登記的行號名稱,若將名稱拿到招牌上使用,還是有商標混淆的問題,那就傻傻分不清了。

相關新聞- 蘋果日報 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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