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誠夏顧問/CC Taiwan、鈞理知識產權事務所

主張合理使用時,有許多綜合性的判斷標準,但司法實務上最核心的準據,在於是否有轉化目的之存在(Transformative Fair Use)。意即雖然無權利用他人著作,但若使用目的經過高度轉化,客觀上並不會妨礙原作品著作財產權利的行使。這個判斷標準,在生成式AI時代也是一致的。簡要來說,透過AI工具學習或仿作他人創作風格時,建議能自我進行簡要評估:若相關輸出成果與原作品的使用目的不同,則相關風險會較低;反之,若使用目的相近,則相關風險就會提高。

2025年3月,OpenAI的ChatGPT掀起一波吉卜力工作室繪畫風格的AI轉化風潮。由於學習或仿作得唯妙唯肖,一時間大眾皆在討論:這樣的利用行為沒有涉及著作侵權嗎?然而,依據公開資訊,吉卜力工作室對於相關的仿作行為,並未提出正式異議;而與此相對,於2025年6月,迪士尼與環球影業已具狀向美國洛杉磯聯邦法院提出對Midjourney的訴訟,訴求該公司協助使用者生成了「其知名角色無數未經授權的複製品」,從而應就這些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表面上近似的AI學習或仿作行為,為什麼吉卜力工作室沒有提出訴訟?又為什麼迪士尼卻提出了訴訟?核心的差異點,在於原作品的潛在市場與現有價值是否被衝擊和影響。吉卜力工作室向來以影視播映授權為營利主軸,在AI學習仿作風潮後,其著名電影在全球各地都有數位復刻重映的情況,故從經濟收益來說,仿作風潮並非帶來絕對負面的影響;然而,迪士尼歷來的收益模式涵蓋了微量圖像授權,故當AI公司協助他人仿作其知名角色,就可能影響到圖像授權業務方面的收益。

所以說,WIPO下的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提示,各國得在「特定情況」下自訂著作被重製的放寬條件,但須符合「不影響正常利用、不過度損害權利人」的要求。這樣的機制在美國法制被特化為「合理使用」,意即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著作,應就「目的性、作品性質、使用比例、對市場影響」來評估是否合理合法。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也納入了這樣的評估機制。然而,最核心、最精準應該要被理解的是:無論如何利用,這樣的無權利用行為,應盡量不與原作的原始目的產生衝擊或削弱其市場價值,才會是風險性最低的「轉化性」利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