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在台灣,每年都會看到家族的飲食事業,衍生的家族親戚間的商標內戰。例如,大哥的家系取得商標權,控告二哥和三哥的後系子女不得使用該商標。對於這類每年一再發生的問題,一方面是大家在創業初期沒有意識到商標的重要性,二方面則是台灣商標法規定的也不好。

洪瑞珍三明治案

這幾年最有名的案例,要屬洪瑞珍三明治案。這個品牌的由來,最早是洪家第一代六兄弟,一起於1947年開始用「瑞珍商店」名稱經營菓子店,後來將「瑞珍商店」冠上「洪姓」改名為「洪瑞珍」。洪家的六兄弟,當初都一起幫忙經營洪瑞珍商店,但推派由老五擔任商號登記負責人。 老五除了是登記的負責人,因為有商標的概念,於於1987年註冊「洪瑞珍及圖形」商標。並在2010年將商標轉讓移轉給自己的兒子。老五的長子接手後,將「洪瑞珍及圖形」商標註冊在更多產品類別,並開始擴大經營並注重行銷,慢慢成為臺灣最有名的三明治品牌。老五長子也與其他房系子孫簽訂商標授權書,同意洪家男性子孫可使用此商標,但不同意女姓子孫使用。

圖:1987年註冊的洪瑞珍及圖型商標

後來有一房的女姓子女自己也想要開設三明治商店,使用洪家手作、洪瑞珍的英文拼音(HUNG RUI CHEN)等商標,故老五長子對其提出訴訟。

在訴訟中,被告主張,洪瑞珍商標是最初第一代六兄弟共有的商標,六兄弟及後代子孫都有使用權,只是被老五自己拿去申請商標。但智財法院認為,商標權誰去申請就是誰的。既然是老五去申請,就是老五家的。其他房後代子孫沒有得到授權,就不可以使用。因此法院最後還是判這位未得到授權的女性字孫構成侵權。

商標誰去申請登記就是誰的?

如果當初洪家第一代確實是六兄弟一起做生意,且當初沒有設立公司的概念,在民法上其實是一種合夥關係。在合夥關係下,所取得的權利其實屬於合夥人全體,而非登記在哪一個人名下就算他的。

但是,台灣的商標法有一個問題。其沒有明確規定,在申請註冊之前已經開始使用的「未註冊商標」,這個權利到底要怎麼認定屬於誰?是誰拿去申請就是誰的?

著作權法有規定,著作權是屬於創作完成之人,或其約定歸屬之人。專利法也有規定,專利權屬於完成或參與發明之人,或其約定歸屬之人。但只有商標法沒有任何規定。因此,根據商標法,誰去申請就是誰的,不管到底申請前是誰先開始使用,申請前又是怎麼約定的。

年年都發生飲食業家族商標爭奪戰

了解上述背景,就可以知道,為什麼每年都可以在台灣的新聞上,看到一些飲食家族產業的第二代和第三代,出現商標爭奪戰了。原因就在於,第一代兄弟姊妹共同打拼事業時,沒有成立公司,只是合夥關係。這個初創事業其實就已經在使用一個「未註冊商標」。

但兄弟姐妹間若有一個人跑去申請登記商標,且登記在自己名字下,台灣的商標法說,誰去登記就是誰的。第一代登記的商標權人雖然不會控告一起打拼事業的兄弟姊妹,但傳接給第二代之後,第二代的商標繼承人卻可能會以商標權禁止其他堂兄姐弟妹們使用。

歐盟的商標法規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倘若有一個事業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去申請商標,但卻把該事業的商標權登記在自己名字下,其實該事業的其他人可以主張該商標登記有問題而撤銷。不過,雖然有這個規定,其他人必須在五年內提出抗議,過了五年也沒辦法再翻案。

這給我們二點啟示。一方面因為台灣商標法的缺漏,導致一家族企業共有的商標,被某一人登記之後,就拿該人沒轍。二方面也告訴我們,商標權的申請保護概念很重要。家族中有人有概念搶先登記,其他人沒概念,事後只能吃悶虧。

參考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 民商上 字第 8 號判決(11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