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2022年11月,法院判決位於台北市的台大文理短期補習班(簡稱「台大補習班」)侵害國立臺灣大學(一般人簡稱「台大」)的商標權,並命令台大補習班不得再使用「台大」等字眼,以行銷補習班或補習教育。可是,一般人會覺得,台大補習班存在已久,消費者並不會搞錯台大和台大補習班的差別,法院為何會命令台大補習班必須更換名字?

        在註冊商標時,必須同時指定該商標欲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假設台大一開始申請註冊「台大」、「臺大」商標時,只有指定使用於「大學教育」或者「高等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講座」,那麼,原則上其商標權的範圍,只能禁止他人在「大學教育同一或類似的領域」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台大」的商標,因為這種接近的使用,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實際上臺灣大學早期註冊「台大」商標時,只有指定使用於「知識或技術之傳授、講座」。但在2011年以後申請註冊商標時,將「台大TAIDA」、「TAIDI」商標也指定使用在「補習班、函授課程」等類別。在2015年後,更直接將「台大」、「臺大」申請註冊在「補習班、語文補習班、珠算補習班、才藝補習班、學校教育服務、備有膳宿學校、函授課程」等類別。

        被告台大補習班主張,臺灣大學擴張註冊自己的商標範圍,可是根本沒有使用在補習班這個行業,故該商標在這個領域應該不受保護。但臺灣大學竟然拿出證據,說自己有開設類似補習班的課程,或與補習班有授權合作關係,所以確實有在補習班領域中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商標仍受保護。

        就算臺灣大學的商標成功擴張到「補習班」行業,但要構成商標侵權,還必須讓消費者出現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台大補習班主張,一般消費者根本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他們可以分清楚臺灣大學和台大補習班的差別。

        但法官認為,由於臺灣大學的商標確實就是「台大」並指定用於「補習班」,被告用的是一模一樣的文字、用在一模一樣的行業,這時候法律並不要求「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1款)。

        這個判決讓人覺得奇怪的地方在於,台大補習班使用這個名稱已經超過50年,怎麼會過了50年,法院才認為它侵害商標權?個人覺得這個判決論理有問題。一、台大補習班要主張善意先使用,但法院認為它不是善意。但在民國60年(1971年)時,臺灣大學並沒有擴張到補習班,為何被告使用不算善意?二、台大自己是民國104年(2015年)才將商標擴張到補習班,可以用40多年後申請的補習班商標,打敗使用40多年的補習班名稱?

參考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 民商訴 字第 35 號判決(1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