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台北地檢署認為長跑好手林義傑涉嫌「上傳影片陷害網友下載」、「違法包攬訴訟」,於2022年9月起訴林,引發大眾關心。其中,就「上傳影片陷害網友下載」的部分,涉及了BT影片分享技術與蒐證的問題。

        媒體報導比較類似案例時提及,2022年初,台北地檢署起訴另一起案件的三名被告。這三名被告替影視公司擔任「告訴代理人」,替其提起告訴,並由檢察官調查或起訴。報導宣稱,這三名被告透過「設陷阱」的方式,自己將影片檔案上傳到BT,讓網友下載(下載同時會自動上傳分享),讓網友不小心落入陷僅;再進而以刑逼民,試圖和解獲得賠償金。

        BT分享的技術特點在於,使用者下載的同時也會自動分享,讓其他網友可以從多個來源同時下載。貪圖免費的網友以為自己是在下載(侵害重製權),同時也在上傳分享(侵害公開傳輸權)。

        由於BT分享技術屬於分散式的技術,且這種影片分享論壇往往設於國外,查緝不易。判決提到:「陳某某明知上述論壇網址多設於國外,取締不易,但如佯裝使用者登錄分享網站並下載軟體,進而參與盜版影片的下載及上傳,即可取得仍在上傳、下載或其後登錄下載、下傳者的IP資料」,這樣就可以將下載(同時上傳)影片的網友的IP位置交給警察,提起刑事告訴。

        所謂的設陷阱是指,著作權人自己故意將影片上傳到網路,製作BT種子檔,第一個分享影片,故意讓人去下載分享,然後再將下載分享的網友一網打盡。

        問題在於,如何能證明誰是第一個將影片上傳分享的人?在前面的三人被告案例中,有二人認罪,故被判決有罪。但有一人不認罪。法院審理後,認為無法證明其是第一個將影片上傳分享的人,故其並沒有設陷阱陷害網友,故判決無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267 號刑事判決)。

        因此,雖然手林義傑也被檢察官認為有設陷阱上傳影片陷害網友,但是,事實上檢察官可能沒辦法證明到底誰是第一個上傳的人,因此法院可能會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這個指控。

        至於「違法包攬訴訟」的指控,林義傑是取得外國片商的專屬授權,代替外國片商對這些網友提告。檢察官認為林的公司沒有人具律師資格,卻違法包攬訴訟。事實上,林義傑的公司既然獲得專屬授權,在概念上,在台灣就等於是著作權人。自己就是以受侵害的著作權人的身分提告,而不是替別人提告。在法律概念上,應該也不是包攬「他人」訴訟。

        雖然著作權因為有刑事責任,確實有廠商會以提告刑事為威脅,逼迫網友花錢和解,出現典型的「以刑逼民」。若要解決以刑逼民的方式,應該另外考慮修法限縮著作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