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選舉到了,許多政治人物的學位論文都被拿出來用放大鏡檢視。其中一個案件,某候選人之前發表了二篇研討會論文,後來將這二篇研討會論文的部分內容放入自己的博士論文中,而引起抄襲與侵害著作權的爭議。

        近年來學術界努力提倡宣導學術倫理的概念,大家才漸漸發現,除了抄襲他人著作,也有另一個概念叫做「自我抄襲」,會違反學術倫理。

        學術倫理不希望自我抄襲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1.作者如果重複使用自己過去發表過的著作,而多次獲取資源、分數、升遷等,這樣評分並不公平。

        2.對出版社來講也不公平。出版社希望所出版的專書、期刊論文,都是原創性的,而不希望作者拿之前其他地方發表過的東西,重複出版。

         用這個角度來看,博士生通常不會有自我抄襲的學術倫理問題。因為,博士生先將部分研究內容發表於研討會或期刊,然後在整理放到博士論文中,博士生並沒有因而得到兩個學位。

        除了學術倫理,自我抄襲會不會同時侵害著作權呢?由於自我抄襲是作者將之前自己寫的東西重複使用,只要著作權在作者自己手上,自我抄襲並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如果著作權在其他單位手上,則自己重複利用,還是會出現問題。

        情況一,如果之前投稿期刊論文時,與出版社的授權契約寫明,該論文著作權轉讓或專屬授權給該出版社,作者自己不能再於其他學術刊物上重複發表。那麼,作者重複使用時,會侵害前一個出版社的著作權,或違反契約約定。

        情況二,如果作者原本任職於某公司,所撰寫的文章著作權歸屬於公司。那麼,作者之後要另外自行使用,也可能侵害公司的著作權。

        回到首段提到的大家關注的新聞案例。該政治人物原來任職於前公司時,先發表了研討會論文,屬於在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歸屬於前公司。後來該政治人物將部分內容放到自己的博士論文中,確實使用了前公司的著作權。

        但是,是否真的構成侵權,還要看:1.該公司是否曾明示、默示員工可將自己撰寫的文章以其他學術方式發表?2.該員工也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主張自己使用於博士論文,對原公司沒有什麼利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