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楊智傑教授

近來一則中一中學生與老師上課衝突的新聞,學生說:「老師我有錄影的權利。」但在著作權法上,學生真的可以未經同意,上課錄影?

老師講課內容受著作權保護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老師上課是一種講課(lectures)、演講(addresses)、講道(sermons),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

特別的是,臺灣著作權法並不要求著作必須先「固著」於有形的媒介,也就是說,並不需要先講上課內容寫成講稿,才受到保護。就算老師上課臨場發揮,都直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私自錄影時,學校可提告侵害「語文著作」著作權

學生未經學校或老師同意,將上課過程錄影下來,錄影下來就會侵害重製權。若將錄影下來的畫面放到網路上,會侵害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所以,或許可以認為,上課演講的內容,著作權屬於學校。

亦即,當有學生或校外人士未經學校和老師同意,就錄影老師上課內容,學校和老師應該都可以提出侵害此「語文著作」的告訴。

老師上課與學生衝突?

中一中事件中,是學生進行報告時,老師提出意見,而引發一來一往的口角。這樣的口角內容,可能沒有原創性,也不屬於講課、演講的一部份,故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於這類老師上課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插曲,若學生想要蒐證檢舉老師,不會侵害著作權。但要注意,在使用上,不應該隨便上網,僅能夠依正常管道提出檢舉,而非任意上網公開。因為任意上網公開,會侵害老師和其他同學的個人資料。

老師自行錄影時,「視聽著作」著作權歸誰?

倘若是老師自行將上課內容錄影,變成一個「視聽著作」,著作權歸誰?雖然老師上課內容,屬於「職務上的語文著作」。但嚴格來說,學校並沒有要求老師上課錄影,並非老師的職務,亦即沒有要求老師製作「視聽著作」。

因而,倘若有老師自行錄影上課內容,事後進行剪接,變成視聽著作,應該認為,老師才是視聽著作的著作權人。 但老師錄影和剪接,都要注意,盡量避免讓學生的畫面和聲音入鏡,不然也會侵害學生的個人資料和人格權。或者,應該在錄影前告知,取得學生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