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楊智傑教授

一位成功大學教授,在課堂上將學生分組,指導學生做專題報告。等到期末該組同學交上報告,教授覺得某一組學生報告寫得非常好,主動提出是否願意和老師一同作為共同作者,共同發表論文。4名主要組員不同意,但有2名負責蒐集問卷的組員同意加入。

教授將這二名同學加入,作為共同作者,除使用了原始問卷數據和部分文字內容外,教授做了其他進一步的分析,將該報告改寫成論文,發表於其他學校舉辦的正式研討會上。

這篇論文中,使用了原學生報告問卷題目的其中之21組問題的原始數據及文字。不過,在論文初稿的首頁,有感謝其他7名組員,並記載「本文資料係由107 年度第2學期成大政治系政治學方法論㈡第三組同學課業指導蒐集」等文字。

就學術倫理部分,成大學術倫理委員會認為:「⒉被告於進行系爭論文之研究前,有事先徵詢學生之參與意願,並將其中2 位學生列為共同作者,也將未被列名為共同作者之其他學生於論文註腳中致謝,縱有註明出處不明確之部分,情節尚屬輕微,應認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不成立。」

但學生仍然到法院控告老師侵害著作權。一篇論文使用了另一篇報告的7頁內容,當然有侵害著作權。但智財法院使用了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分析,經過四因素的檢驗,認為可構成合理使用。

其實,合理使用有一個前提,就是只能對「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才能主張合理使用。這篇學生報告並不屬於公開發表,應該不能主張合理使用。縱使要構成合理使用,也必須引註出處。在論文中使用他人文章段落,應盡量使用逐段引註方式,而非在第一頁感謝被引用的作者。

法院在合理使用的分析上,討論四個因素。

首先第1因素,教授使用的目的與性質為何?法院認為,教授發表於研討會屬於非營利學術使用。第2因素,被利用著作之性質為何?被利用的學生報告屬於研究報告。

第3因素,利用之質與量。法院認為使用學生報告的部分有7頁:「兩者相同或類似之文字論述,亦僅在系爭著作之『摘要』、『研究動機(前言)』、『文獻回顧』及『抽樣方法』部分,性質上屬該類論文常用之研究方法或架構,均非屬該著作之核心或主要部分」。而整篇論文達47頁,故法院認為「系爭論文使用系爭著作之文字敘述比例不高,應未達到實質相似之程度。」

其實,在使用的質量判斷上,不是看佔侵權作品(教授論文)的比例,而是看被侵權作品(學生報告)被用的質與量。一篇論文抄襲他人一段文字沒有引註,就可能夠成學術倫理上的抄襲,但在著作權的侵權認定上,可主張微量使用抗辯。但用了7頁的多段落,已經超過了微量使用,在合理使用判斷上,很難說是「使用比例不高」。且有時論文的精華(質的部分),就在於問卷結果,將他人問卷結果拿去使用,也擷取了他人研究精華。

第4因素「對原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法院認為學生報告之後自己也可以改寫發表,不會受到老師論文發表的影響。實際上,論文的市場本來就很低,一旦有人先發表,後面就很難再發表。從這個因素來看,老師將該論文研究結果發表,等於完全剝奪學生另外發表的機會。

這個案件要提醒所有老師,若要將學生報告或論文改寫投稿,應該要得到學生同意,且將學生當成共同作者。若將學生報告或論文當成「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則應該逐段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