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幣六千四百零六萬元,

以每個月薪水八萬元計算,約等於一個大學教授六十七年(也就是兩輩子),

或是依政府大學畢業實習22K方案來計算,兩百四十三年(也就是八輩子),

不吃不喝不花錢不繳稅所能存下來的錢。

這麼多錢,也是賣一個仿冒包包所要付出的代價,

人生,真是充滿了驚喜啊!

 

事是這樣的:

有一家法國來的愛瑪仕公司,

所販賣的各種包包,非常高檔,一個要賣幾十萬元,

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柏金包」和「凱莉包」,

捧現金去買還買不到,訂單已經排到好幾年後。

如果各位同學有聽過,很好!你們對時尚的知識,非常充足。

若是沒有聽過,那也不錯,你們都是樸實的好青年!

 

 

 

一位女士,從國外帶了四只仿冒的愛瑪仕包包進入台灣,謊稱是真品,

分別以二十三萬、二十二萬、八十萬、八十萬元賣給「好野人」(台語)和好野夫人。

愛瑪仕公司知道了以後,就去智慧財產權法院告這位女士,

法院在去年三月,判決這位女士要賠給愛瑪仕公司新台幣二億五千六百二十五萬元,平均每個包包要賠六千四百零六萬元。(詳細新聞請參考經濟日報)

 

這二億五千六百二十五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呢?

我國商標法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計算損害。

二十三萬加二十二萬加八十萬加八十萬元除以四,

等於五十一萬兩千五百元,五十一萬兩千五百元乘以五百,

就是二億五千六百二十五萬元了。

到這裡,你可能首先義憤填膺,

在電腦前高喊:「司法不公,欺負台灣人!」

接著,你會滿腹疑問:為什麼商標法會這樣規定呢?

想像在逢甲夜市賣假球鞋的小王,有一天被警察抓到了,

小王會誠實向法院說:「我這幾年總共賣了一千雙仿冒球鞋,賺了兩百萬元」嗎?

或是小王會傻到讓警察搜到紀錄完整的買賣紀錄嗎?

在往往舉證困難,無法確定真實損害賠償額的情況下,

規定賠五百倍到一千五百倍,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如果你是深具智慧的逢甲人(也就是最常見的逢甲人),

看到這裡,一定會再問:

「可是,這麼貴的包包,愛瑪仕公司在台灣一年也賣不到五百個吧,哪來五百倍的損害賠償?」

你是對的!

這個判決,在當時其實在智慧財產權學界也引起很多的討論,

到底這是「賠償愛瑪仕的損害」?

還是「賣愛瑪仕仿品的懲罰」呢?

很多學者都覺得法院的判決有問題,你覺得呢?

【延伸閱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國外商標判決案例與分析。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館藏索書號587.3 2085-4

張瑜鳳著,徐火明主編(1995)。仿冒行為之案例硏究 : 公平法與智產法系列五。台北:三民。(館藏索書號587.19 1117

竹宮惠子(1998)。愛馬仕之路(孫玉珍譯)。台北:時報文化。(館藏索書號490.942 8351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