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幣六千四百零六萬元,
以每個月薪水八萬元計算,約等於一個大學教授六十七年(也就是兩輩子),
或是依政府大學畢業實習22K方案來計算,兩百四十三年(也就是八輩子),
不吃不喝不花錢不繳稅所能存下來的錢。
這麼多錢,也是賣一個仿冒包包所要付出的代價,
人生,真是充滿了驚喜啊!
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家法國來的愛瑪仕公司,
所販賣的各種包包,非常高檔,一個要賣幾十萬元,
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柏金包」和「凱莉包」,
捧現金去買還買不到,訂單已經排到好幾年後。
如果各位同學有聽過,很好!你們對時尚的知識,非常充足。
若是沒有聽過,那也不錯,你們都是樸實的好青年!
有一位女士,從國外帶了四只仿冒的愛瑪仕包包進入台灣,謊稱是真品,
分別以二十三萬、二十二萬、八十萬、八十萬元賣給「好野人」(台語)和好野夫人。
愛瑪仕公司知道了以後,就去智慧財產權法院告這位女士,
法院在去年三月,判決這位女士要賠給愛瑪仕公司新台幣二億五千六百二十五萬元,平均每個包包要賠六千四百零六萬元。(詳細新聞請參考經濟日報)
這二億五千六百二十五萬元是怎麼算出來的呢?
我國商標法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計算損害。
二十三萬加二十二萬加八十萬加八十萬元除以四,
等於五十一萬兩千五百元,五十一萬兩千五百元乘以五百,
就是二億五千六百二十五萬元了。
看到這裡,你可能首先義憤填膺,
在電腦前高喊:「司法不公,欺負台灣人!」
接著,你會滿腹疑問:為什麼商標法會這樣規定呢?
想像在逢甲夜市賣假球鞋的小王,有一天被警察抓到了,
小王會誠實向法院說:「我這幾年總共賣了一千雙仿冒球鞋,賺了兩百萬元」嗎?
或是小王會傻到讓警察搜到紀錄完整的買賣紀錄嗎?
在往往舉證困難,無法確定真實損害賠償額的情況下,
規定賠五百倍到一千五百倍,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如果你是深具智慧的逢甲人(也就是最常見的逢甲人),
看到這裡,一定會再問:
「可是,這麼貴的包包,愛瑪仕公司在台灣一年也賣不到五百個吧,哪來五百倍的損害賠償?」
你是對的!
這個判決,在當時其實在智慧財產權學界也引起很多的討論,
到底這是「賠償愛瑪仕的損害」?
還是「賣愛瑪仕仿品的懲罰」呢?
很多學者都覺得法院的判決有問題,你覺得呢?
【延伸閱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國外商標判決案例與分析。台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館藏索書號587.3 2085-4)
張瑜鳳著,徐火明主編(1995)。仿冒行為之案例硏究 : 公平法與智產法系列五。台北:三民。(館藏索書號587.19 1117)
竹宮惠子(1998)。愛馬仕之路(孫玉珍譯)。台北:時報文化。(館藏索書號490.942 8351 1211)
這個判決,恐怕同時包括了損害性的賠償和懲罰性的賠償吧? 只是不知道商標法中雖然規定以「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計算損害,是否還有機會可以透過辯護而減少賠償金額?
夢遊的愛麗思:很高興你對這個主題有興趣,對於一個寫作者而言,寫的東西有人看,是一件愉快的事,看了以後有感想,那更是人間至福了。
看到這種上億的判決,任誰都會覺得其實應該有懲罰的意味在裡面。但是,商標法裡面,並沒有提到的懲罰性的賠償。同樣是智慧財產權,專利法八十五條裡就有特別規定。兩相對照,商標法應該只有單純的「損害賠償」(有多少損害,就賠多少)。法院應該也只能考慮損害賠償。姑且不論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裏提到的其他兩種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同條第二項也談到:「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接下來,如果被告有提出上訴,就看二審法官怎麼說囉。
對這個判決有興趣,您可以參考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與專利法第八十五條,也可以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智慧財產法院網站查「97年重附民字第1號」判決(查的時候注意,這可是刑事判決喔)。
謝謝葉老師的回覆,因為葉老師寫得內容很有意思,相信一定有引起許多讀者的共鳴,只是多數人害羞或不積極回饋罷了。
很期待下一則內容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