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在高科技公司上班,往往會簽署一份「保密協議」與「智慧財產權歸屬協議」。這份保密協議非常重要,在離職時要謹慎,可能要將所有員公司的檔案、記錄都刪除乾淨,避免被前公司控告侵害其「營業秘密」,而吃上刑事責任。

    2020年6月,台中地方法院發佈新聞稿,判決臺灣聯華電子公司(簡稱聯電)及其員工侵害臺灣美光公司的營業秘密,判決三名員工各要負四年到六年不等的刑事責任,且聯電公司要繳交一億元罰金。

    臺灣的聯電公司的三名員工中的二名員工,原本是台灣美光公司的員工,與台灣美光公司簽署了「保密及智慧財產合約」,約定當僱傭關係終止時,「應將當時擁有或掌控之機密資訊(包含營業秘密)之文件、紀錄、筆記本或其他可存放機密資訊之物品留給公司,包括其複本與以紙本及電子方式保存之資訊;若何建廷在非台灣美光公司之財產上存有機密資訊,應將此等機密資訊返還,並銷毀任何其擁有或掌控之複本。」

    但這二名員工,在離職之前,據法官認定,曾使用公司帳號,到公司雲端資料庫,下載美國美光公司的檔案,並下載到硬碟中。法官並認定,二名員工在離職後沒有銷毀該電子檔,並將這些資料在離職後帶到新公司聯電公司使用。並告知聯電公司的一名主管。

    一般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涉及「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則可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則案件中,聯電公司之所以使用美光公司的資料,是因為其與大陸福建省晉華集成電路有限公司(簡稱晉華公司)協議,協助晉華公司進行32奈米DRAM及32S 奈米DRAM相關製程技術開發。因而,根據營業秘密法則可加重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營業秘密的三要件中,有一個合理保密措施。這則案件中二名離職被告,提出的抗辯是,他們在離職時,臺灣美光公司並沒有告知他們要刪除檔案,也沒有檢查他們的筆電或個人隨身硬碟等,也就是說,台灣美光公司自己並沒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由於這起案件爭議很大,雖然一審判決,但被告聯電公司和員工都提出上訴,故最後結果難以預料。但我們從這個案件中可知,作為科技公司,應該將保密措施做得更加完善,如果真的認為是營業秘密,就應該對員工的檔案存取、流向管控的更加嚴格。做為科技公司員工,也要小心不要將公司的檔案存到自己的電腦、雲端或隨身碟中,以免將來離職後還被前公司追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