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智傑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2020年7月間,高雄市長補選參選人李眉蓁,被發現她2008年在中山大學在職專班的碩士論文,竟然是「整本剪貼」2000年台北大學碩士生的另一本論聞,內容高達96%重複,引發軒然大波。

    對於這起事件,中山大學表示,該校行政會議已通過修訂「中山大學學位論文管理辦法」。原本學生和老師可以選擇「永久不公開」等,但修改辦法後,所有紙本與電子論文取消「永久不公開」選項。

   而教育部的反應是,決定著手強化學位論文的品質保護,推出8項機制,其中包括「公布各系所論文不公開比率」。

        這裡涉及著作權法的一個基本問題。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中,包括1.姓名表示權、2.公開發表權和3.禁止不當變更權。既然學位論文是老師指導下學生寫作完成,屬於老師和學生的共同著作,不是應該擁有公開發表權嗎?

        在1992年修改著作權法時,新增了幾個「推定著作權人同意公開發表」的情形,包括「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所謂「推定」,就是著作權人沒意見時,「推定是如此」。但著作權人明白表示反對時,就「推翻此推定」。亦即,著作權人可以明白表示,不同意公開。

        在學位授予法中,1994年開始,要求碩博士論文都要送幾本到國家圖書館「保存」,但沒有說要公開。2018年修正條文,規定原則上國家圖書館保存的學位論文,「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這裡講的是限於在館內開放查詢。甚至,對於「提供」館內閱覽,仍規定「…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該條文也提到,「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所以必須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才能夠在「網路上將論文電子檔公開」。

        雖然有人認為,現在學生素質低落、學位論文內容抄襲問題嚴重,所以希望學位論文都公開供大眾檢視。但以著作權法的角度,學生確實可以明白表示不願意授權公開論文電子檔。至於紙本碩士論文,則必須「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經學校認定者」,才可「不提供館內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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