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多年前筆者偕團拜訪某大企業時,導覽人員帶領我們一行人參觀產品組裝的過程,剛好在兩條生產線中間必須穿越行政大樓,導覽人員很客氣的先請來賓們在大樓入口處前稍候,接著轉身奔入各辦公室請同事們關掉工作中的電腦螢幕、收起桌上的圖表資料、拉攏走道兩旁的百葉窗簾…之後,才請我們這些如臨大敵的來賓們走過有著重兵戒備(同事們列隊歡迎)的走廊,繼續後半段的參觀行程。

這樣的「保密」措施並不可笑,反而是企業保護己身營業秘密的必要手段;有很多老闆們都是在員工帶著公司研發的成果與機密跳槽之後,才驚覺沒有做好預防性的保密措施;等到聘請律師想要走法律途徑處理被挖角的員工時,又因自己沒做好保密措施而不符營業秘密法第二條的三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遂不受法律的保護,部分老闆會憤而質疑檢察官:「離職員工明明偷走公司的機密,請檢察官去搜索就一定查的到!」檢察官無奈地答道:「請老闆舉證員工偷機密的行為事實,還有該機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記錄,不然,檢察官也沒辦法說服法院簽發搜索票啊!」

有鑑於此,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了「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2.0」供民眾免費下載,可以提供企業主們防患未然;法務部檢察司也有「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其中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宜先填寫「釋明事項表」,譬如「請描述公司關於辦公場所之進入或移動採取之一般安全常規,例如辦公場所周圍設有圍牆、訪客管理系統、使用警報系統、自動上鎖門或保全人員等」、「請描述公司採取為避免未經授權檢視或存取營業秘密的任何安全措施,例如將存放處上鎖或於入口處標示『僅限經授權人員』等」,如果企業主們都有做到這些保密措施,才能在日後贏得訴訟。 (如有本文相關的問題,請e-mail至ipotaichung@tipo.gov.tw或電04-225137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