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賢東 老師/財經法律研究所)

LINE貼圖真是一項人類偉大的發明,可以用來在情竇初開的情侶間傳遞含情脈脈的曖昧訊息…萬一被對方看出心思,也可以瞎掰是誤會一場,千錯萬錯都是貼圖繪製者的錯,不然就是本姑娘我一時手滑點錯,誰叫LINE貼圖的種類樣式繁多,免費、付費、平面、動畫、真人肖像…五花八門,眼花撩亂之下點錯還可以收回訊息,讓人更加放膽地亂傳一通~~

話說有些貼圖設計者會到筆者辦公室來諮詢:「這是我畫出來的卡通娃娃,可以做LINE貼圖,也可以授權其他廠商做為書包或提袋的圖案,該怎麼保護呢?」這個問題乍聽之下簡單,然已涉及到智慧財產權裡的著作權與商標兩個領域;一開始畫好卡通娃娃的時候,只要是自創的、具有美感(著§第3條的1項第1款)的圖樣,會先受到著作權法對於美術著作(第5條的1項第4款)的保護,而且不用登記就可以自動保護(第10條);但是,如果被他人仿冒抄襲,要怎麼證明自己才是真正的作者呢?通常筆者會建議設計者在圖案完成後、公開上市之前,先至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簽署「著作權聲明書」,並由公證人認證後蓋章證明,如此即可保留該公證日期作為先完成的證據(另請參考筆者102年5月1日部落格短文,標題為:「作品被盜用、怎麼辦?」提及保留創作過程的手稿作為舉證方法)。

除了著作權法之外,如果該卡通娃娃貼圖可以做為書包或提袋的品牌,設計者可以先用自己的名義申請註冊商標,核准後再行授權或移轉予其他廠商;此時因為商標申請之際,主管機關會記載申請人、申請日期等資料,並且在核准時刊登於商標公報,其效果即已相當於設計者將該卡通娃娃貼圖辦理公證保存的日期,原則上就不用另外花錢辦理公證了。 (如有本文相關的問題,請e-mail至ipotaichung@tipo.gov.tw或電04-22513761~3)